来源:乌有之乡(作者投稿) / 作者:Gladius / 日期:2026-08-05 / 浏览:4 次
本文是一篇相当长的农村史,内容横跨百年。“中国农村的百年变革,不仅仅是一部中国的农村史,更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解放的普遍真理在东方大地上的生动实践。它告诉全世界被压迫的劳动者:社会主义不是抽象的远景,而是可以一步一步走向的现实;资本主义不是历史的终结,而是一个正在被超越的阶段。”
引言:百年轮回——中国农村变革的逻辑与困境
一、一个村庄的百年轮回
1930年,华北平原某村庄。佃农张老四租种地主三十亩地,每亩交租五斗,剩下的粮食勉强糊口。年底轧账,欠地主三块大洋的押租利息。他说:“一年忙到头,到头还是欠。”
1952年,同一个村庄。张老四的儿子张解放分得了十五亩地、一头毛驴。他在土改大会上举着地契说:“这回真的是咱自己的地了。”全家人在田里干到天黑才收工,日子有了盼头。
1973年,人民公社时期。张解放的女儿张改花在生产队劳动,全家工分加上自留地,虽不富裕,但能吃饱。村头新修了水渠,大队有了一台拖拉机。
1984年,包产到户后。张改花的儿子张承包在自家地里施化肥、打农药,粮食亩产翻了一番。但村里的水渠没人修了,小学老师走了,他考虑要不要跟同村人去南方打工。
2020年,乡村振兴政策下。张承包的孙子张小农把自家的五亩地流转给了“××现代农业公司”,自己成了公司的季节工。公司种的也是小麦玉米,用无人机打药。张小农说:“地还是那块地,人还是这些人,但感觉已经不是咱的了。”
这是虚构的村庄,但绝不是虚构的轨迹。
这个百年故事提出全文的核心追问:为什么中国农村总是在“革命”与“复辟”之间摇摆?为什么每一次“分田到户”之后,总是不可避免地走向新的贫富分化?为什么集体化时期既创造了巨大的公共积累,也留下了命令主义的创伤?为什么所谓的“改革”在短期增产之后,却导致了更深刻的社会分裂?
一句话:中国农村的根本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二、生产关系变革的逻辑
本书的回答是:问题的根源不在技术,不在人口,甚至不完全在政策,而在于——生产关系。
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生产力(工具、技术、劳动力技能)决定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而生产关系(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产品如何分配)则决定这些生产力为谁所用、怎样分配、向什么方向积累。
全文贯穿一个核心命题:
这不是抽象的理论推演,而是由历史反复验证的规律。
每一次彻底的生产关系变革——红区土地革命、建国后的土改、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都释放了生产力或奠定了长远的发展基础;而每一次向个体或资本的退让——个体农民经济的放任、承包制的推行、资本下乡的鼓励——都不可避免地导致阶级分化、公共品崩溃和农民无产阶级化。
土改
土改之前,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全部耕地的70%以上,而90%的贫农、雇农、中农只占不到30%的耕地。土改共没收征收约7亿亩土地,分给约3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免除了农民每年向地主交纳的3000万吨以上粮食的地租;农民还分得耕畜296万头、农具3944万件、房屋3795万间。农民人均净货币收入在1953年比1949年增长了111.4%。
这些数字不是“政策正确”的口号,而是几亿农民生活状况的真实改变。生产关系一旦从封建租佃制转变为个体农民所有制,被压抑的生产力立刻井喷。
集体化
1949年到1978年,有效灌溉面积从2.4亿亩增加到7.3亿亩,增长超过200%。1978年到2007年,有效灌溉面积仅从7.3亿亩增加到8.67亿亩,增幅不足19%。前三十年的水利建设速度是后三十年的十倍以上。
水利、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教育和医疗网点的基本框架,都是在集体化时期奠定的。集体化还创造了中国农村工业化的最初胚胎——社队企业,这些企业在1970年代已经为后来的乡镇企业提供了制度模板。
改革
改革初期的粮食增长是真实的:总产从1978年的6095亿斤增加到1984年的8146亿斤,六年增长超过2000亿斤。但是,增长的驱动力是什么?
化肥投入在1978—1984年间增加了864万吨(折纯),按80%用于粮食作物计算,可增产5480万吨粮食。仅1982—1984年间,化肥对增产的贡献率就达到49%。同期粮食播种面积反而从18.09亿亩下降到16.93亿亩。这意味着,超过一半的增长来自物质投入而非制度变革。承包制贡献的“积极性”是有代价的。
更严峻的后果在长期显现:农村居民基尼系数从改革开放初期的0.29攀升到2011年的0.3949,正在逼近0.4的国际警戒线。收入最低的20%农户与最高的20%农户的收入差距达到10倍以上。1986—2017年间,农村收入流动性下降了14%—21%——社会结构正在固化。
这些数据反复证明一个命题:粮食增产不等于农民幸福,GDP增长不等于农村发展。真正的标准只有一个:农民是否掌握生产资料?集体是否有能力提供公共品?贫富差距是否在缩小?
三、如何书写一部农村史
本书的分析框架不是“讲故事”,而是建立在三个方法论支柱之上。
以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阶级与剥削、资本积累与小生产分化等基本范畴为分析工具,拒绝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将农村问题简化为“市场失灵”或“产权不清”的肤浅解释。我们不回避“阶级”“剥削”“复辟”这些词汇,因为历史本身就在使用它们。
采用长时段、结构-行动互动的方法,将中国农村变迁置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到工业化、现代化的宏大转型中加以考察。既重视制度、政策、权力等结构性因素,也不忽略农民的行为、选择与抗争。
本书依托的史料基础包括:
卜凯调查(1929-1933):覆盖22省168个地区数万农户,记录抗战前中国农业的内卷化困境;
费孝通系列调查(1930s-1980s):从《江村经济》到《重访江村》《三访江村》,持续追踪一个村庄半个世纪的变迁;
毛泽东农村调查(1930s):《寻乌调查》《兴国调查》《长冈乡调查》等,是对红区生产关系变革的第一手记录;
韩丁《翻身》、柯鲁克《十里店》:第三方视角记录的土改细节;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1986-):农业农村部持续追踪2万多农户的数据库;
罗平汉、辛逸、贺雪峰、吕新雨等学者的档案研究。
这不是“书房里的农村史”,而是用脚走出来的、用档案考证出来的、用数据支撑的农村史。
四、全书结构与章节安排
本书共分九大部分,按时序展开。
第一部分:建国前的中国农村——论证封建剥削导致农村系统性破产,白区无出路,红区革命是唯一希望。
第二部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农村——土改完成反封建任务,但个体农民经济立即出现新的分化,合作化成为必然。
第三部分:农业合作化时期——合作化遏制分化、启动积累、推动基建,但命令主义与官僚主义也留下隐患。
第四部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时期——理想主义在高行政压力下异化为破坏性实践,但“纠左”调整与社队工业萌芽也留下遗产。
第五部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时期——运动从“纠左”转向工作组压制群众,“桃园经验”窒息了群众自治精神。
第六部分:文革时期的农村——农村并非风暴中心,农民以实用主义维持生产,集体经济框架得以保存。
第七部分:1969-1976年间的农村——积累与过渡时期,社队企业崛起,农业机械化起步,为改革年代准备条件。
第八部分:1978-2012年间的农村——承包制短期增产,但瓦解集体经济,导致资本主义复辟与全面分化。
第九部分:新时代的农村(2012至今)——扶贫与乡村振兴在改善民生上有成就,但未触动生产关系,集体所有制日益空心化。
五、批判立场与写作原则
本文持明确的批判性立场。
我们批判新自由主义农村叙事——那种认为“只要私有化、市场化,农村就能自动繁荣”的神话。我们批判“承包制神话”——将粮食增长的功劳完全归于包产到户,忽视化肥、水利、良种的历史积累。我们批判资本下乡的美化——那种把大公司下乡说成“现代农业”“产业扶贫”的公关语言,掩盖了土地集中与农民无产阶级化的本质。
但我们承诺:不简单化、不情绪化、不污名化。
我们承认:
集体化时期存在命令主义、浮夸风、强制入社等错误;
大跃进造成了严重的人道灾难,需要正视;
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革初期的工作组模式压制了群众自治;
承包制在短期内确实释放了农民的生产自由度与市场积极性;
新时代的扶贫在基础设施、绝对贫困减少方面取得了实际成效。
我们的批判不是怀旧,不是美化前三十年的所有做法,而是为了回答一个现实问题:在新技术条件下,中国农村能否走出一条既不是小农资本主义、也不是行政命令主义的、真正属于劳动者的集体化道路?
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在任何现成的教科书里,而在于对过去一百年农村变迁的认真、客观、批判性的总结中。本书致力于提供这样一种总结。
中国的农村不需要回到过去,但不能不面对过去;不需要拒绝一切市场,但不能被资本吞噬。真正的出路,在于一种新型集体经济——以劳动者联合所有制为基础,以数字技术、绿色农业为支撑,既能提供公共品,又能保障农民主体性的组织形式。但这需要一场新的、根本性的生产关系变革。
而这场变革的方向,就埋藏在我们即将展开的这一百年历史之中。
第一章:两面性——建国前的中国农村
1930年,江西省寻乌县。在这片闽粤赣三省交界的土地上,占全县农村人口70%的贫农群体,被毛泽东在调查笔记中概括为“禾头根下冇饭吃”——青黄不接之际,稻米尚未归仓,饥饿已如影随形。这些农民年复一年地耕种着并非属于自己的土地,将收成的一半以上交给地主,再将剩余的大部分以利息的形式偿付给高利贷者。一年忙到头,到头还欠债。这并非某个村庄的偶然悲剧,而是1920至1930年代整个白区农村的普遍命运。
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向江苏吴江县的开弦弓村,则会看到一幅相似的图景。1936年,费孝通在这里发现,全村274户农户在正常年景下靠种田根本养活不了自己——单靠农业,每户每年要亏空131.6元。租种土地的佃农更是有80%以上,村里一半以上的地权集中于一个住在城里的地主手中,“连他自己的田在什么地方都晓不得的”。
这些孤立个案所折射的,是一个系统的、结构性的危机。本章的任务,就是用翔实的调查数据、深入的个案研究和严谨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解剖白区农村的剥削网络,揭示其为何构成一个无法内生的死局。我们将依次考察:土地占有的阶级基础、农业技术的“内卷化”困境、高利贷与商业资本的多重剥削、军阀战争的外部冲击,最终得出一个贯穿全书的根本判断——唯有彻底改变生产关系,才能打破这一死局。
第一节 白区农村:剥削网络的精密解剖
一、土地占有与租佃关系:高度集中的阶级基础
1.1土地占有的阶级结构:悬殊的数据
在任何一个存在私有制的农业社会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占有结构的极不均衡,是白区农村一切剥削关系的起点。
1930年,毛泽东在赣南寻乌县所做的调查发现:占农村人口7.445%的大、中、小地主和富农,占有全县70%的土地(含公堂土地),而农民只占有30%。阶级构成的数字更加触目惊心:贫农占全县农村人口的70%,但连生存都十分艰难。
同年,毛泽东在赣南宁都、兴国一带的调查,揭示了一个更加极端的案例。在兴国第十区(永丰区),占总人口仅6%的地主和富农,竟占有全区80%的土地。毛泽东在《兴国调查》中详细分析了他所访谈的八个家庭的人口、人员组成、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社会地位和政治关系,并提炼出农民面临的三种剥削:地租剥削、高利剥削、税捐剥削——其中高利剥削又分为钱利、谷利、猪利、牛利、油利、当利六种。
如果我们将视野扩展到长江下游地区,阶级结构的数据同样令人震撼。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陈翰笙在1929年组织的无锡农村调查中,获得了极其精确的数据:人口数量仅占3.7%的地主所占土地比例为40.36%,人口数量占11.32%的富农所占土地比例为20.66%,而占人口最大多数的贫农(54.42%)拥有土地仅占17.03%。也就是说,在无锡这样一个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只占总人口约15%的地主富农阶层,掌控了60%以上的耕地。
卜凯(John Lossing Buck)在1929至1933年间主持的“中国土地利用调查”,则为这些区域性数据提供了全国性的参照系。这一调查覆盖22省168个地区,系统收集了16786个田场及38256个农家的详尽数据,内容涵盖农户家庭规模、农场劳动力利用、农作物生产、储蓄借贷、土地租佃等方面。调查数据确凿地记录了抗战前中国农业的一个关键事实:单位面积产量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农户普遍缺乏化肥、良种、农机等现代投入品,农业生产无法突破“糊口”水平。
综合这些调查可以得出确定性的结论:在整个中国农村白区,土地高度集中于占总人口比例极小的地主富农阶层手中,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贫农、雇农、中农却只有少量的土地。这是封建剥削制度的物质基础。
1.2公田问题与地权动态
在上述数据中,有一个需要仔细辨析的问题: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计算的“地主占有70%土地”,包含了寻乌农村数量庞大的“公田”——占全部农村土地40%。这些公田的用途主要是为乡村发展提供必要的传统公共品,支持乡村社区的公共公益事业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如果排除公田,地主富农实际独占的土地比例可能低于70%。
然而,这一辨析并不改变问题的实质。正如历史学家章有义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农村地权结构的根本问题不在于绝对百分比,而在于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被大量集中在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阶层手中。陈翰笙的调查非常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在无锡,地主中仅有5%是自己经营田产,出租土地面积占其拥有土地面积的86.84%,租入土地的主要是贫农。在保定,60%以上的地主虽然自家管理产业,但不从事耕种。
这意味着,中国的地主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食利性制度——地主占有土地的目的不是为了经营农业,而是为了向佃农收取地租。这种租佃制度所代表的,不是农业资本主义的萌芽,而是封建性的食利主义。陈翰笙对此做出了精辟的对比:有相当资金和工具的富农,租地是为了扩张农场管理和使用雇工,这代表走向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贫农租地是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所以不惜出过高的租金”,这代表前资本主义经济的得势。在中国,第二种租户的流行压倒性地盖过了第一种。
更关键的是,土地所有权的集中与土地使用的分散细碎并存。以无锡34村为例,每家有农田约16亩,平均每家有地12块,最小地块只有0.35亩。这种极度的细碎化,在马克思和考茨基的分析框架中,正是封建土地制度遏制大规模农业经营、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典型表现。大规模地租收益驱使土地持续向食利阶层集中,但这些土地又以小块形式分散租给饥饿的贫农耕种——所有权的集中与使用权的分散在此悖论性地结合,构成了一个既无法产生农业资本主义、也无法提高农业生产率的结构性困境。
1.3地租形态与剥削率:超经济强制的枷锁
土地占有不均的直接后果,就是地租剥削。地租,在马克思的分析中,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在近代中国白区农村,这种“经济上的实现”附着着一层更为严酷的外衣——超经济强制。
根据卜凯调查和费孝通的《江村经济》等调查资料,地租率普遍高达50%以上,在一些地区甚至更高,而且地主无论收成好坏概不减免,这就是为什么贫苦佃农即使遇到灾年“干了一年倒欠地主的比比皆是”。更严重的是主佃关系极不平等,押租、预租、劳役等附加剥削机制构成了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押租类似于农民向地主交付的保证金,押金相当于一到三年的地租,在退佃时才归还,地主因此可以用佃农的钱放贷获得额外收益;预租是地主在头年十月就预收次年之租,将通货膨胀的损失转嫁给佃户;劳役则是佃农除交纳地租外,还需为地主无偿服劳役。
费孝通的调查记录了这种地租结构的具体后果:在江村,每年新米上市后,单靠农业,每户年亏空131.6元,而需要向地主交付42%食物的佃农处境更惨。地租以稻米数量为标准来表示,但折换成现金时的兑换率由地主联合会开会决定,农民在定价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因此,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得出了一个深刻的结论:“中国农村的基本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农民的收入降低到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要的程度”。
陈翰笙的调查则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框架揭示了地租制度的本质。他指出,在殖民地经济的背景下,地租收入要比农业收入更加可靠和稳定,这刺激了富裕农民和地主的食利行为。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未能转化为经营地主,而是将土地大量出租;租入土地的也并非资本主义式的租地农场主,而是大量缺少基本生存资料的贫苦农民。这种结构使得中国的地租制度不同于英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在15世纪英国封建领主制被废除之后,地主不得不把自己的地产租给农业资本家经营,形成了土地所有者、租地农场主和雇佣劳动者三个群体。而中国的封建租佃制阻碍了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小农生存经济遭受的沉重剥削取代了农业资本主义的萌芽。
二、农业技术的停滞与“内卷化”困境
2.1 “内卷化”:一个理论概念的引入
如果说土地占有与地租剥削构成了白区农村问题的一面,那么农业技术的长期停滞则是其另一面。
1930年代中国农村的农业生产技术,基本上停留在数百年前的水平。耕种依赖传统农具——铁犁、木耙、镰刀、锄头;动力全靠人力和畜力;肥料以农家肥和绿肥为主,化学肥料极少;良种未经系统选育,抗病性和产量都很低;农业灌溉依赖天然河道和传统沟渠,遇到旱涝灾害几乎没有抵抗力。
对于这一现象,美籍华裔历史学家黄宗智提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理论概念——“农业内卷化”(involution,后改译为“过密化”)。黄宗智将这一概念用于分析中国小农经济:在人口压力下,农户对单位面积的土地投入大量密集型劳动,以单位工作日劳动生产率和报酬下降为代价而获得总产量的提高;农业经济的增长不是源于单位工作日边际报酬的增加,而是由于劳动力的密集型投入,即“无发展的增长”或“过密型增长”。黄宗智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和《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系统论述了这一理论。他认为,“农业内卷化”使得农业经济长期停留在“糊口”水平,农民收入的增长只能勉强赶上人口的增长——而那些报酬递减了的劳动大多由家庭的辅助性劳动力(妇女、老人和小孩)承担,他称之为农业生产的“家庭化”。这种“内卷型商品化”导致总产值的上升是以单位劳动力产出显著递减为代价实现的。
2.2内卷化的实证依据
卜凯的调查数据为内卷化理论提供了坚实的统计支撑。数据显示,抗战前中国农业的单位面积产量长期停滞——从1914-1918年到1931-1937年间,稻谷产量甚至下降了5.8%。虽然玉米等杂粮作物略有增长,但不足以弥补主粮的缺口。1931-1937年间人均粮食产量和口粮占有量的变化呈马鞍形,1934年为谷底,此后虽有所回升,但始终未恢复到1932年的水平。更关键的是,人均粮食占有量从1900年代到1930年代下降了约10%至15%,人口增长超过了粮食增长,人均占有量在持续恶化。
然而,内卷化的根源不能简单地归于人口压力。黄宗智借用人类学家吉尔茨研究印尼爪哇稻作经济时的发现——在具有生态稳定性、内向性、人口快速增长、高密度耕作的情形下,边际报酬收缩的现象——固然抓住了中国农村的一个表象特征。但正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追问的那样:为什么农业技术无法取得质的突破?为什么农民不能像日本农民那样通过引进良种和化肥来大幅提高产量?
答案在于地租剥削。地租抽走了几乎所有农业剩余,使农民无力购买化肥、良种等现代投入品,也没有资金改进水利设施。地主则因为地租收入稳定且不依赖农业效率,根本没有动力去投资改良土地、推广新技术。这是一种“地租压迫型内卷化”:剥削结构本身构成了技术进步的阻力,而技术进步的停滞又强化了剥削的顽固性,形成了一种互为因果的封闭循环。
2.3商业资本的挤压与农工混合经济的解体
如果说地租是抽走农业剩余的第一重机制,那么商业资本则是第二重更为隐蔽的抽血系统。
中国小农经济的传统形态,本质上是一种“农工混合的乡土经济”——以稻作为核心的农业经济与家庭手工业(主要是蚕丝业)共生,“男耕女织”的时空配置使家庭内部的时间和资源被精妙地组合利用。但是,1930年代中国农村受到国际市场冲击(如日本生丝竞争)之后,乡村手工业急剧衰败,农民收入随之骤降。
以费孝通调查的开弦弓村为例,蚕丝生产曾是一般农户的重要收入来源,生产蚕丝可使一般农户收入约300元,除去生产费用可赢余250元。但日本机制丝的大量进口导致土丝价格暴跌,蚕丝业迅速崩溃。开弦弓村原是中国国内蚕丝业的重要中心之一,村里多的时候每天要有100多条船装茧子、生丝运往上海等地,但随着国际市场冲击,这一支柱迅速瓦解。
费孝通对此有着极为精准的分析:西方机器大工业冲击下中国乡土工业的崩溃,激化了潜藏的土地问题,导致租佃关系紧张与社会矛盾叠加。费孝通将中国农村传统经济模式概括为“男耕女织,农工相辅”,农业和手工业密切结合,是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有限的乡土中国的特点。手工业分散在家庭里,虽然使中国传统工业在技术上不易进步,但土地不足的农民可以靠这些家庭工业获得的收入维持小康生活——农户的收入一半来自农业,一半来自手工业。一旦手工业崩溃,农民就失去了这个“半壁江山”,全部收入压力都压在土地上,而土地本身已在地租的重压之下喘不过气来。
这就是商业资本双重剥削的机制:一方面,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因技术落后而价格下跌;另一方面,在国内市场上,商人垄断收购渠道、低价收购农产品,再高价销售从城市运来的工业品,在流通两端同时抽取农民剩余。农民出售100斤大米所能换回的布匹数量,比1900年代减少了30%至50%之多。这正是列宁所说的商业资本在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寄生性”——它不创造价值,却以不等价交换占有剩余产品。
三、多重剥削链:高利贷、军阀摊派与自然灾害
3.1高利贷:农民的债务陷阱
地租和商业资本已经抽走了农民的大部分收成,但剥削并没有就此结束。高利贷如同一张精密的网,将白区农民牢牢锁入永无出头之日的债务深渊。
毛泽东在《兴国调查》中系统分析了高利剥削的类型,将其细分为钱利、谷利、猪利、牛利、油利、当利六种。这些形式本质上都是地主、富农和商人利用农民青黄不接时的生存危机,以高利贷形式榨取剩余的手段。利率在年化30%至100%之间,甚至有更多惊人的数字。更恶劣的是,高利贷的利率是按复利计算的——“利滚利”使债务在几年内就可翻数倍,以至于农民借新债还旧债,永远无法清偿。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发现的“富农”阶层,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有多余的土地”“在自己农产物上面加工”进行高利盘剥——剥削链条不仅存在于“地主—佃农”这个经典对立面,在中农阶层内部也存在着差异化的压迫链条。
高利贷的残酷性,在陈翰笙的调查中被归结为一种根本性的判断:农民受到地租、高利贷等的多重剥削,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这是一套完整的“抽血机制”,从生产和流通两端同时抽干农民的血汗。
3.2军阀战争:国家机器的压榨
如果说地租、商业资本和高利贷是从经济领域抽走农民的剩余,那么军阀战争和苛捐杂税,则是从政治领域对农村进行的公然掠夺。
1920至1930年代,中国处于军阀割据混战的黑暗时期。四川农民先后沦为杨森、赖心辉、刘文辉、刘湘等军阀的防区,穷兵黩武,军费开支浩大,对人民征收高额的田赋和苛捐杂税。在陕西渭南,1923年的田赋“一正二荒”——正赋10.8万两银子,连同附加达30多万两,农民负债累累,难以度日。军阀还将繁多项目的派款强加在农民头上:棉捐、月麦捐、烟亩捐、四季捐、常年捐、粮秧特捐、驻军月饷捐以及柴草费、麸料费、鞋袜费、车辆费、棉衣费、马夫费,名目多到令人瞠目结舌。所谓“月麦”,就是按月出麦子,而渭南塬上每亩好收成不过五六斗,遭遇旱灾时仅能收三四成,百姓实在难以承受。为逃避催款,农民不得不交农罢工——仅仅为了活下去。
更令人窒息的是田赋的“预征”,军阀们把未来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田赋都提前征收了。四川军阀刘存厚在1926年就预征田赋到1975年,农民尚未出生就已经欠下了未来五十年的税。据当时中央农业实验所1934年对全国22省农民的调查,农民负担的正税加附加往往超过正税的数倍。与此同时,自然灾害频发且救济几乎为零。1920年代华北水灾、长江流域旱灾、西南地震接连不断,但军阀政府既无能力也无意愿赈灾,农民只能卖儿卖女、逃亡他乡。
3.3多重剥削的综合效应
地租、商业资本、高利贷、苛捐杂税——这四重剥削机制叠加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全方位的“抽血系统”:
农业剩余在生产环节被地租抽走大半;
剩余在流通环节被商业资本的“剪刀差”再次抽走;
农民需要用高利贷维持生存,利息又把剩下的部分抽走;
军阀的苛捐杂税则是在每个环节都设置关卡,抽走最后的一点点剩余。
结果是,农民在技术上无论如何改良、在劳动上无论如何努力,都无法改变自己的命运。马克思所说的“简单再生产”——即再生产只能在原有规模上勉强维持——在白区农村甚至都难以维持,大量农民的家庭再生产处于萎缩状态:被迫卖田、卖屋、卖儿女者“比比皆是”,这是毛泽东在《兴国调查》中的原话。陈翰笙的调查也从宏观层面印证了这一点:近代中国农村,地权分散、捐税负担较重,农民受到地租、高利贷等的多重剥削,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
四、白区死局的本质:一种比较政治经济学的视角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揭示了资本原始积累的本质:所谓原始积累,不过是“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历史过程”,它以暴力为手段,完成了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彻底分离,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创造了前提。在白区农村,我们恰恰看到了这种“分离”的正在进行——农民正在失去土地,正在变成无产者,正在被卷入商品经济的漩涡。然而,与英国的“圈地运动”不同,中国白区的原始积累是一种“被阻断的原始积累”: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没有进入城市工业成为雇佣劳动者,而是沦为佃农、雇农或流民;农业剩余通过地租、高利贷、商业资本被抽走,但没有转化为产业资本,而是大量流失于地主的奢侈消费、军阀的战争消耗、外国资本的利益输送。马克思的原始积累理论已预示了资本形成的暴力基础,但中国白区农村显示,这种暴力并不必然导致资本积累——在缺乏产业资本主导的背景下,它只能生产出持续贫困的佃农和流民。
历史社会学家布伦纳的比较视角进一步深化了我们的理解。布伦纳在分析欧洲农业资本主义起源时提出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农业资本主义首先出现在英国而不是法国或东欧?他的结论是:阶级结构才是决定因素。英国的租佃制度是契约性的,地主的租金与农场主的产出挂钩,因此地主有动力推动农业技术进步;而在法国和东欧,超经济强制的地租使地主依靠政治权力而非市场竞争获取剩余,导致农业长期停滞。用布伦纳的框架回看中国白区农村,其地租形态更接近东欧的“第二农奴制”——地主凭借政治权力和宗法关系压榨农民,农业剩余无法转化为再投资。这从根本上解释了为什么中国无法内生农业资本主义:不是“萌芽被扼杀”,而是制度结构使萌芽从未真正发生。
五、为什么技术改良救不了白区农村
深刻认识到白区农村的多重剥削结构之后,一个关键问题便浮现出来:难道不能在保留现有土地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推广良种、化肥、农机等技术手段来提高农业产出、改善农民生活吗?
陈翰笙的无锡—保定农村调查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分析、阶级分析方法,用翔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研究,得出了关于中国社会的正确结论,即中国农村社会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意味着白区农村的问题已经超出了单纯的技术范畴,而是一个系统性的制度问题。陈翰笙的研究证明,正是土地所有制和高利贷、商业资本的结合,使得即便在现代技术和市场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农民仍然无法逃脱被剥削的命运。
白区农村危机的核心,在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将农业剩余强行抽走,使农民没有积累能力;高利贷和商业资本在剩余已被抽走的基础上,进一步以债务和不等价交换的形式榨取农民的生产成果;军阀战争和自然灾害的周期性打击,则使农民连最低限度的生存都难以维持。这三重机制叠加在一起,抽干了农村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全部可能。
因此,白区农村是一个完全无法自我修复的破产系统。在不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任何技术改良都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命运——因为增产的粮食要么被地租抽走,要么以更低的价格被商人收购,农民的处境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善。
这也就是为什么和平改良道路走不通,而唯有土地革命才能打破这一死局的根本逻辑。只有改变土地所有制,废除地租剥削,打倒高利贷者,农民才能真正得到解放。白区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而红区的革命实践则从正面证明了这一点。
结论:白区农村——制度性剥削的结构死局
从土地占有的高度集中,到农业技术的“内卷化”停滞;从多重剥削链的缜密交织,到军阀战争的外部掠夺——白区农村的所有问题,都可以追溯到同一个根源:封建土地制度与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结成的剥削联盟。这一联盟以地租、利息、不等价交换、苛捐杂税等多种形式榨取农民的劳动成果,使农业生产无法获得自我积累的能力。技术进步被剥削结构所阻碍,而技术落后又进一步强化了剥削的顽固性,形成了一个封闭的死循环。
在白区农村,改良只是在这个循环中打转。改变土地所有制,让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让积累归劳动者所有,让剩余投入再生产——这是打破循环的唯一出路。而这条出路,在红区已经得到了初步的验证。土地革命的意义远非分田分地那么简单,它意味着推翻了数千年封建土地所有制,意味着劳动者第一次真正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这正是接下来第二节将要详细展开的历史经验——红区农村如何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通过生产关系的彻底变革,走出了一条与白区完全不同的道路。
第二节 红区农村:生产关系的革命性实验
如果说白区农村展现的是封建剥削制度下的系统性破产,那么红区农村则提供了一个截然相反的图景——通过彻底变革生产关系,被压抑了数千年的农村生产力获得了第一次真正的释放。
一、土地分配:生产资料的第一次真正回归
1.1从“禾头根下毛饭吃”到“使富农、中农、贫农、雇农都过活下去”
1930年5月,红四军攻占寻乌县城,毛泽东在这里开展了十多天的社会调查。他在寻乌听到了一句在乡村角落回荡已久的悲怆叹息——“禾头根下毛(冇)饭吃”,农民苦到卖儿卖女的惨状让他写下了“旧的社会关系,就是吃人关系!”的论断。通过寻乌调查,毛泽东基本弄清了寻乌城乡各阶层的情况,找到了使富农、中农、贫农、雇农都能“过活下去”的正确办法,制订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土地分配方案。
这一方案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1929年4月,毛泽东在兴国县主持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正确的原则性的改动”,这一改动区分了地主土地与中农土地,保护了中农的利益。
在分配原则上,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明确提出:不仅要“抽多补少”,而且要“抽肥补瘦”。“抽多补少”解决的是土地数量不均的问题——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多的让给土地少的;“抽肥补瘦”则进一步解决土地质量问题——不能让一些人分到的都是肥田、另一些人分到的都是瘦田,必须在质量上也均衡。毛泽东后来解释说:“这样才能使富农、中农、贫农、雇农都活得下去。假若对地主一点土地也不分……逼得富农造反,贫农、雇农一定陷于孤立。当时有人骂我是富农路线……”这一分配原则,体现了土地革命中兼顾各阶层利益、防止“左”倾冒险的科学态度。
从1930年5月到10月,毛泽东在中央苏区开展了一系列农村调查,其中1930年10月在江西新余罗坊进行的兴国调查最为系统。他找到了兴国县永丰区送来参军的八位农民——傅济庭、李昌英、温奉章、陈侦山、钟得五、黄大春、陈北平、雷汉香,开了一个星期的调查会,详细记录了8个家庭的人口、人员组成、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社会地位和政治关系。毛泽东后来写道:“我在兴国调查中……得出的结论,只有两个字:革命。因而也益增革命的信心,相信这个革命是能获得百分之八十以上人民的拥护和赞助的。”
1.2阶级结构的根本翻转
兴国调查最核心的发现之一,是揭示了旧有土地关系的极端不公。在兴国永丰区,地主、富农的人数不过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六,却占有百分之八十的土地。经过土地革命后,地主被消灭或转化为劳动者,贫农“成了农村中的指导阶级”,中农也“与贫农雇农一起有了话事权”,贫农阶级获得了“最主要的一项——取得了政权”,成了农村中的指导阶级。
从寻乌调查和兴国调查的数据来看,土地占有结构的变化具有量化意义。寻乌调查显示,土地占有分为公田40%、地主30%、农民30%三类——这并不是一个地主压倒性优势的格局,而是呈现为封建性公田与私有剥削相结合的独特形态:公田背后是由乡绅控制的公共机构,其收租所得实际上被地主士绅阶层所操控,农民从公田中获益十分有限。所以农民只占有30%的土地,其余要么是公田要么在地主手里。土改后,公田被没收分配,地主的土地被征收,农民实际占有的土地比例跃升至90%以上。
变化的不仅仅是土地数字。毛泽东在长冈乡和才溪乡调查中总结苏区基层干部的优良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时指出:自觉地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关心群众生活,勇于创新、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的工作作风;艰苦奋斗、廉洁自律、反对腐败的生活作风;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等,是苏维埃政权赢得群众拥护的根本原因。在乡区两级苏维埃中,贫农担负工作的约占百分之四十——农民第一次真正进入了农村的权力机构。
1.3赣东北苏区的土地政策与合作社经济
在赣东北苏区,方志敏领导开展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土地改革与经济实践。1928年1月2日,方志敏在弋阳九区窖头村主持召开了“窖头会议”,会议制定的“废债分田分地,建立劳农政府”的纲领深受农民欢迎。仅仅十多天的工夫,在原有近百个农民革命团的基础上,又组织起农民革命团200多个。
方志敏是党内较早认识到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革命家之一,他一直主张“解放农民就是要使耕者有其田”。在总结弋横暴动初期失败的原因时,他明确指出:“土地问题是农民的根本问题。”1929年11月12日,信江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议决定的《临时土地分配法》以方志敏的名义在八县各村“布告”周知。《临时土地分配法》规定:没收豪绅地主和一切封建祠堂庙宇的全部土地,以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进行分配;凡不反对苏维埃政权者均有分得土地之权。这种宽容的土地政策争取到更多民众的支持,使广大农民翻身做了主人。
1931年,苏区从政策上解决了地权问题,宣布“实行平分一切土地归农民所有”,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生产力进一步解放。赣东北苏区在土地制度变革的基础上,还创造性地构建了“三种成份并存”的经济体系:一是省属全民经济,二是合作社集体经济,三是农民个体经济。合作社经济(股份制)在苏区经济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消费合作社由群众入股,到白区采购物资,盈利归集体所有并实行年终分红;粮食合作社在收获季节以高于市价向社员买粮,青黄不接时以低于市价卖给社员。到1933年底,苏维埃商店发展到60多个。
生产合作社也取得了显著发展。据统计,苏区生产合作社共有五十余家,工人经营瓷器、锅子、雨伞等,还有瓦厂、石灰窑和家具制造等。工业方面,制硝厂一千三百三十五个,半年制硝盐七万多斤,硝可以制炮火,同时解决了食盐问题。合作社经济不仅成为土地革命后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农民从被剥削者走向经济主体地位的关键组织杠杆。
二、从土地分配中的阶级策略到红区的阶级分析
2.1调查方法:“眼睛向下”与“甘当小学生”
红区土地革命的科学性,建立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毛泽东在1941年为《农村调查》所写的序言中,系统总结了他的调查方法:“第一是眼睛向下,不要只是昂首望天。没有眼睛向下的兴趣和决心,是一辈子也不会真正懂得中国的事情的。第二是开调查会。东张西望,道听途说,决然得不到什么完全的知识。”
“开调查会,是最简单易行又最忠实可靠的方法,”毛泽东写道,“我用这个方法得了很大的益处,这是比较什么大学还要高明的学校。”他详细记录了寻乌调查会的组成人员:“找的是一部分中级干部,一部分下级干部,一个穷秀才,一个破产了的商会会长,一个在知县衙门管钱粮的已经失了业的小官吏。他们都给了我很多闻所未闻的知识。”
而这些调查不仅关乎政策的制定,更塑造了整个土地革命的阶级路线。在兴国调查中,毛泽东通过对8个家庭的观察,肯定了土地斗争中哪些政策是正确的,批评了哪些是错误的——他指出对本钱50元以下的小资产者实行罚没的政策是过“左”的,乡里挑选女干部以貌取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使红区的阶级路线避免了简单化和教条化。
2.2公田的封建实质:一层隐蔽的剥削面纱
红区土地革命不仅仅是“分私田”,更包含了对公田这一封建剥削隐蔽角落的彻底清理。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对公田做了详细分析,揭露了这些所谓“公共财产”的真实面目。
寻乌的公田数量惊人,竟占到全部土地的百分之四十。其中60%为族产,20%为与信仰相关的庙产,10%为学田,还有10%为桥会、路会、粮会一类的社会公益田地。这些公田以“公”的名义运转,每年收租。租子除了祭祖开销外,大部分积蓄起来购买更多田地,公田的规模越滚越大,但积累起来的财富并没有成为贫苦子孙的福音,反而成了一种内部阶级斗争的焦点。
公田的分配也充满了封建等级意识:每年“分谷分肉”分四种等级,有功名(或毕业生)的“胙肉”第一,七十岁以上老人的“老人肉”第二,第三是“房股肉”,第四才是普通男丁的“丁肉”。少数公堂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分”,而是由各房轮流管理收租的“轮收”或“管头”,“轮流替祖宗收租”实则“轮流替自己收租”。正如毛泽东调查所发现的,贫苦子孙往往闹着要“分公田”,不是为种田,而是要将田变卖换钱还高利贷或买明日的早饭米。“在这种情形上面,看得出贫农群众因为他们苦得没有米煮,便把什么‘祭扫’呀、‘慎终追远’呀等等封建思想逐渐地不要了。”——在残酷的生存压力面前,封建伦理和宗族观念不堪一击。
红区的土地革命把这些以“公”为名的封建土地一并没收分配,撕下了公田温情脉脉的面纱。
三、生产力释放:证据与机制
3.1增产的数据:来自苏区的实证
土地革命后,苏区农业生产的增长是显著的。
在赣东北苏区,方志敏领导省苏维埃采取了一系列办法发展生产:组织互助组提高生产率;组织妇女参加生产解放生产力;鼓励表彰生产模范调动积极性;政府工作人员参加生产带动和影响群众;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和繁殖耕牛;搞好农具供应和修理。亩产由革命前的一季三百米斤增加到五百多斤,仅1933年秋收统计,农业产业就比往年增产两成。
毛泽东在长冈乡调查中同样记录了显著的生产增长。长冈乡苏维埃政府始终把人民群众生活问题放在议事日程,小到修桥补路、救济缺粮,大到组织劳动互助社帮助红军家属耕田,事无巨细都纳入苏维埃的工作。通过开荒、修水利、组织互助组等制度创新,苏区农业产量得到持续提升。
苏区开荒的数量同样可观。仅1933年,中央苏区就消灭荒地21万担(约84万亩),粮食产量大幅提升。国民党对苏区的多次“围剿”和经济封锁未能摧毁农业生产,反而促使苏区开发出更为精细化和组织化的生产体系。
3.2为什么能增产?生产关系的变革
苏区农业增产的根源,不在于技术投入——事实上苏区在化肥、良种等方面仍极为匮乏——而在于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
第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重新结合。 农民分得土地后,劳动不再是为地主“种地”,而是“为自己种地”。毛泽东在长冈乡调查中记录的农民说法——“分到了地,夜里都想去田里看看”——表达的就是这种劳动目的的根本转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而红区土地革命恰恰逆转了这一过程,使劳动者重新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这是生产力释放的最根本制度前提。
第二,剩余归劳动者支配。 地租被废除后,农民的劳动成果不再被地主抽走;高利贷被废除后,农民不再为利息所困;商业垄断被打破后,农民可以用自己的产品换取合理价格的生活必需品。赣东北苏区当时物价很便宜,“一块钱买十斤猪肉,毛鸡跟肉价”,这和白区物价高涨、生活成本不断上升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
第三,组织化提高生产效率。 苏区普遍建立的互助组、耕田队、割禾队和耕牛组等生产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换工互助,调剂劳力余缺,有效解决了劳动力短缺的问题。苏维埃政府每年低息贷款一万多元给农民购买耕牛、置办农具,弥补了农民个体生产资料的不足。
第四,政府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每年省苏维埃政府都要制定和下达农业种植和养殖的生产计划,提出粮食、棉花、油料、豆类、鸡和猪等生产或增产指标,交给群众讨论后再具体执行。这种计划性与群众路线的结合,是白区农村完全不具备的制度优势。
四、政治动员:群众组织的全覆盖与权力重构
4.1贫农团与苏维埃:一种新型的权力结构
土地分配只是红区革命的一个方面。在“分田”的同时,红区建立了一整套覆盖全社会的群众组织体系:贫农团是核心领导力量,负责诉苦、分地、监督;妇女会动员妇女参与革命,打破族权和夫权;儿童团站岗、送信、宣传。这些组织从根本上颠覆了白区的权力结构。
长冈乡和才溪乡的苏维埃政府被毛泽东誉为“真正模范的乡政府”,因为它们“与群众的关系十分密切,收得了很大的成效”。在乡政府中,贫农担负工作的约占百分之四十。这是白区农村完全无法想象的事——过去的“泥腿子”进入了政权机构,过去的地主、族长被排除在权力之外。
诚然,在苏维埃组织中,雇农因无牛力农具难以耕作,且“雇农没有老婆的占百分之九十九,是农村中最苦的一个阶级”,革命后“政治上没有当权”;木匠、泥匠、缝匠等手工工人因革命后市场需求变化而“做工日子大减”,生活改善有限。但总体而言,贫农和中农第一次有了“话事权”,农村的阶级结构发生了质变。
4.2诉苦大会:阶级意识的塑造
在政治动员中,“诉苦”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意识形态工作。韩丁在他的传世之作《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中,详细记录了山西长治张庄土地改革的全过程。他以土改观察员的身份,同张庄农民一起吃饭、一起劳动、一起参加各种会议,农民把各种秘密和悄悄话都毫无保留地告诉了他。直到1953年回美国时,他记录的笔记资料达到了20多斤。
1966年,韩丁撰写了西方世界第一本系统介绍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著作《翻身》。他在书中开篇写道:“每一次革命都创造了一些新词汇。中国革命创造了一整套新的词汇,其中一个主要词汇就是‘翻身’。它的字面意思是‘躺着翻过身来’。对于中国几亿无地农民和少地的农民来说,这意味着站起来,打碎地主的枷锁,获得土地、牲畜、农具和房屋。但它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它还意味着破除迷信,学习科学;意味着扫除文盲,读书识字;意味着不再把妇女视为男人的财产,而建立男女平等关系;意味着废除委派村吏,代之以选举产生的乡村政权机构。”
这本书第一次向西方世界全景式地展现了农民获得土地的革命过程以及随之而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社会变迁。韩丁认为,中国土地革命的意义不亚于林肯的黑奴解放运动,是中国民族解放事业胜利的保障与基础。正如他在书中所写的,“不了解土地问题,就不能了解中国革命”。
“诉苦大会”正是塑造阶级意识的核心形式——流程是典型穷人上台控诉地主压迫,群众在共鸣中形成阶级认同,公审地主,当场分配浮财。诉苦不仅仅是一个分配仪式,更是一场深刻的意识形态革命:农民从“命该如此”的封建宿命论中觉醒,第一次认识到自己被剥削、被压迫的根源不是命运,而是人剥削人的制度。正是这种阶级意识的觉醒,使红区的政治动员获得了白区任何改良运动都无法比拟的深度和广度。
4.3妇女解放与婚姻改革
红区革命对妇女地位的改变同样深刻。与韩丁夫妇几乎同时来到中国,还有一对国际观察者——英国的柯鲁克(David Crook)夫妇。1947年,持英国共产党介绍信的柯鲁克夫妇辗转来到晋冀鲁豫解放区,深入河北武安县十里店村调查那里的土地改革运动,亲身体验和记录中国的土地改革。他们和由人民日报编辑记者组成的土改工作队员生活在一起,做了大量笔记和照片,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社会学著作《十里店》系列。
柯鲁克夫妇在书中翔实而生动地描绘了工作队深入发动农民的过程,反映了落实党的土地政策后翻身农民的欢乐情绪,报道了消除“左”的割封建尾巴运动的消极影响的过程,以及整党后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崭新面貌。他们的第三方记录,与韩丁的《翻身》相互印证,为红区土改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国际视角的重要补充。
关于妇女地位的变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将离婚义务“多交给男子负担”,禁止买卖婚姻、强迫婚姻和童养媳。宁化翻身的妇女唱道:“没有红军难解放哟,妇女永远泪淋淋;感谢红军得解放哟,妇女翻身做主人。”《婚姻法》公布一个月内,仅龙岩县东肖区自由结婚的青年夫妇就达上百对。
五、局限性与历史定位:一场未完成的革命
5.1战争环境下的不可持续
土地革命虽然极大地释放了生产力、改善了农民生活,但必须指出,苏区农民的“好生活”是在极其残酷的战争环境下实现的,因此存在多重局限。
第一,战争消耗。 苏区面临国民党多次军事“围剿”和严密的经济封锁,大量青年男子参军参战,劳动力严重不足。仅上下才溪两乡,男子出去当红军、做工作的就占青年壮年男子的80%以上,70%的家庭是红军家属。苏维埃政府不得不组织劳动互助社和耕田队帮助红军家属耕田。虽然组织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力短缺,但战争对农村经济的消耗仍是沉重的。
第二,经济封锁下的“剪刀差”困境。 国民党实施经济封锁后,苏区工业品进不来,农产品出不去,农民只能“贱卖粮食换取少量日用必需品”。这种客观存在的价格扭曲,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属于“工业资本与农业资本之间不平等交换”的范畴,而绝不是白区式的阶级剥削。苏区政府通过创办消费合作社等方式努力缓解这一困境,但在敌人严密的经济封锁面前,困难始终存在。
第三,根据地分散、未能覆盖全国。 红区革命主要分布在南方苏区,北方和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尚未享受到土地革命的成果。长征之后,南方苏区大部分丧失,土地革命的成果未能持续。直到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的基本土地改革完成——新中国成立前,占全国面积约三分之一的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已基本完成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土地革命的覆盖范围才真正扩大。
5.2历史意义:新中国农村改造的预演
尽管存在上述局限,红区土地革命的历史意义仍然不可替代。
第一,它证明了生产关系变革的可行性。 在白区,任何不改变生产关系的技术改良都如同泥牛入海;而红区在物质条件远劣于白区的条件下,靠改变土地所有制释放了生产力。这证明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说的“社会革命”时代的到来——当生产关系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改变生产关系是解放生产力的唯一途径。
第二,它创造了农民参与政治的组织形式。 贫农团、妇女会、苏维埃等组织形态,不仅是一种分配和动员机制,更是农民第一次成为政治主体的制度载体。
第三,它提供了后来的土地改革和集体化的初始经验。 土改中的阶级划分方法、分配原则、群众路线等,都直接来源于苏区时期的实践经验。
当然,苏区经验也暴露了列宁所预言的“小生产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即使在红区,土地革命建立了农民个体所有制,但个体小农经济在自发运行中仍然会走向分化。为了防止这种分化重新导致剥削关系的复辟,必须在个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走向更高级的集体所有制。这正是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的逻辑起点,也为后续章节的历史展开埋下了伏笔。
正如韩丁所总结的,土地革命的意义不仅是经济的再分配,更是一次心理、社会与政治地位的彻底翻转——它第一次证明了中国农民不必永远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中国农村可以走出一条完全不同以往的发展道路。而这条道路,正是合作化、集体化道路的最初实验。
第三节 理论透镜:白区与红区的政治经济学比较
前两节我们从历史实证的层面描述了白区农村的剥削结构与红区农村的革命实验。现在,我们需要将这些历史现象提升到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高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范畴,回答一个根本问题:为什么白区陷入制度性死局,而红区能够通过变革生产关系释放生产力? 这一节将依次从地租理论、小生产理论、原始积累理论、比较历史社会学四个维度展开分析,最后进行理论综合,并为后续章节奠定分析基础。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视角:封建地租的超经济强制与农业停滞
1.1地租的一般理论与白区的应用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系统阐述了地租理论,区分了级差地租与绝对地租。级差地租I源于土地自然肥力和位置的差异,级差地租II源于在同一块土地上的连续投资所带来的超额利润;绝对地租则产生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即使最劣等土地也要支付地租。
在白区农村,地主所收取的地租包含了这三重成分。肥沃土地的地租高于贫瘠土地——这是级差地租I的表现;农民通过对土地的精耕细作、施用农家肥所提高的产量,实际上包含了级差地租II的成分,但由于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这部分超额利润被地主以地租的形式占有;最劣等土地也要支付地租——这是绝对地租的体现。
然而,中国白区的地租与马克思所分析的资本主义地租存在一个根本区别:资本主义地租是经济合同关系,以自由竞争为前提,租地农场主是独立的资本家;而中国封建地租以超经济强制为基础——地主的政治权力、宗法关系、人身依附渗透在租佃关系中。押租、预租、劳役等附加剥削形式,都是超经济强制的具体表现。马克思在分析前资本主义地租时曾指出:“在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只要它是封建的)这些形式上,地租的占有者同时就是土地所有者,并且对劳动者实行直接的政治统治。”白区农村的地主恰恰正是这样一种角色:他们不仅是经济上的剥削者,还是乡村政治的统治者。
1.2封建地租对农业积累的阻碍
地租抽走了农业剩余的绝大部分。根据卜凯调查和各地调查数据,地租率普遍在50%以上,部分地区高达70%。这意味着农民每生产100斤粮食,至少50斤要以地租形式交出去,剩下的部分还要扣除种子、农具、口粮,几乎没有剩余可用于再投资。化肥买不起、良种买不起、水利设施无人修建——这就是白区农业技术停滞的直接原因。
更关键的是,地主没有动力改进技术。因为地租收入与农业生产效率并不挂钩——地主不承担市场风险,无论收成好坏,地租都要按约收取;地主也不因农业增产而直接受益,因为地租率通常固定,除非重新缔约。这与英国农业资本主义中的地主形成了鲜明对比:在英国,地主的收入与农场主的经营效率间接相关,因此地主有动力投资于土地改良、排水、道路等基础设施。
陈翰笙的调查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一结构: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未能转化为经营地主,而是将土地大量出租;租入土地的也并非资本主义式的租地农场主,而是大量缺少基本生存资料的贫苦农民。这种租佃形态,使得地租收入比农业经营收入更加可靠和稳定,从而刺激了食利行为而非生产性投资。
1.3红区土地革命对地租的废除
红区土地革命通过一个简单的制度变革——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一举废除了地租。这不仅仅是一次财产再分配,更是一次生产关系的质变: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重新结合,剩余不再被不劳而获的阶级抽走,而是归劳动者自己支配。这正是红区农业生产力释放的最根本制度原因。
用马克思地租理论的语言说,红区土地革命消灭了土地私有权的垄断,从而消灭了绝对地租;消灭了地主阶级,从而消灭了级差地租I和II被私人无偿占有的前提。土地虽然仍存在自然肥力和位置的差异,但这种差异所带来的超额利润不再被地主掠夺,而是归集体或农民自己所有。这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是土地公有制或农民所有制的必然结果。
二、列宁“小生产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理论:个体农民经济的必然分化
2.1小商品生产的两重性
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批判了民粹派将小农经济视为“非资本主义”的错误观点。他指出,个体小农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小商品生产,它同时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小农以自身劳动为基础,受到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剥削,因而是劳动者;另一方面,小农又是小私有者,拥有土地和生产资料,当条件允许时,他们可能雇佣他人劳动、放债、租地,从而成为剥削者。
正是这种两重性,使得列宁得出了那个著名的论断:“小生产是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大批地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这句话不是对小农的道德评判,而是对小农经济内在矛盾的科学分析:只要存在小私有制和市场交换,一部分小生产者就会在竞争中成功,积累资本,扩大规模,雇佣他人;另一部分小生产者则会失败,破产,丧失生产资料,沦为雇佣劳动者。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是从这种分化中生长出来的。
2.2白区小农的“被压制分化”
在白区,列宁所描述的小生产分化并没有充分展开,原因是封建地租和高利贷的压制作用。富农虽然试图通过雇工、租地扩大经营,但地租和苛捐杂税抽走了大部分利润,使其难以积累。贫农连生存都成问题,根本没有机会向上流动。所以白区的阶级分化呈现出一种“畸形”形态:不是小生产者分化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而是在封建剥削的重压下,全体农民(除地主外)被共同压迫,只有少数与地主勾结的富农能够获得一定利益。
用列宁的理论框架说,白区的封建生产关系抑制了小生产向资本主义分化的内在趋势,将其扭曲为一种“被压制分化”——贫农直接破产,富农难以壮大,整个农村经济无法自发走向资本主义。这反过来证明,中国农村问题的根源不是“资本主义发展不够”,而是封建生产关系阻碍了任何一种现代化的可能。
2.3红区土改后的分化预言
红区土改建立了农民个体所有制,这正是列宁所分析的“小生产”形态。列宁的理论必然预言:只要保持个体小农经济,新的阶级分化就会重新出现。第二部分将详细展示,土改后仅一两年,新富农就开始出现,部分贫农重新卖地、借债。这一历史事实完全验证了列宁的分析。
红区的伟大之处在于,它没有止步于土改。中国共产党人清醒地认识到,个体农民经济不是社会主义,它必然走向资本主义。因此,土改之后必须立即转向合作化、集体化,通过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变革,将个体所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从而从根本上切断小生产自发产生资本主义的机制。这正是中国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逻辑,也是列宁小生产理论在中国革命实践中的创造性运用。
三、马克思原始积累理论:白区农民破产与资本形成的“中国道路”
3.1原始积累的本质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用了整整一个部分来论述“所谓原始积累”。他写道:“所谓原始积累,不过是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历史过程。它所以表现为‘原始的’,因为它构成资本的前史,以及资本与相应生产方式的史前阶段。”原始积累不是资本积累的延续,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助产婆”——它通过暴力、剥夺、殖民、国债、税收等手段,一方面使大量生产者丧失生产资料、变成自由劳动者,另一方面使货币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英国的圈地运动是原始积累的典型形式:贵族和资产阶级用暴力将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将耕地改为牧场,农民沦为流浪者或工厂工人。马克思以令人震撼的笔触描述了这一过程:“被掠夺了土地的居民,这些突然被抛向劳动市场的自由人,不得不向资本出卖自己。”
3.2白区农村的“被阻断的原始积累”
如果用马克思的原始积累理论来观照白区农村,我们会发现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现象:农民正在失去土地、正在无产阶级化,但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并没有成为产业资本的雇佣劳动者,而是沦为佃农、雇农或流民;农业剩余通过地租、高利贷、商业资本被抽走,但没有转化为产业资本,而是大量流失于地主的奢侈消费、军阀的战争消耗、外国资本的利益输送。
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被阻断的原始积累”。它与英国原始积累的区别在于:
英国原始积累的终点是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两大阶级的形成,是工业资本主义的起飞;
中国白区的原始积累只完成了“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前半段,后半段(剩余转化为产业资本)没有完成,因为民族工业资本弱小,无法吸收大量失地农民,农业剩余也没有被导向工业投资。
这种“被阻断的原始积累”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大量失地农民既不是自由的雇佣工人(没有工业就业机会),也不是独立的小生产者(失去了土地),而是处于一种“流民化”状态,成为社会动荡的燃料。这正是1920-1930年代中国农村频繁暴动、匪患横行、社会秩序崩溃的经济基础。
3.3红区革命对原始积累逻辑的打断
红区土地革命通过重新分配土地,中断了农民无产阶级化的过程。用马克思的术语说,红区革命逆转了原始积累:不是让生产者与生产资料分离,而是让他们重新结合;不是让农民失去土地,而是让他们获得土地。
这一逆转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它为后来国家主导的工业化积累创造了制度前提:不是通过剥夺农民,而是通过合作化、集体化将农民组织起来,以工农产品剪刀差的形式从农业提取剩余支持工业。这是一种不同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积累的特殊形式。尽管这种形式也包含了农民的一定牺牲,但它是在劳动者掌握政权、剩余归集体支配的前提下进行的,与白区那种剩余被地主、资本家、军阀抽走有着本质区别。
四、布伦纳争论的比较视角:为什么中国没有内生农业资本主义?
4.1布伦纳的问题与框架
20世纪70-80年代,美国历史社会学家罗伯特·布伦纳发表了一系列重要文章,引发了关于欧洲农业资本主义起源的著名“布伦纳辩论”。他提出一个核心问题:为什么农业资本主义首先出现在英国,而不是法国、东欧或其他地区?
布伦纳的答案是:阶级结构才是决定因素。具体来说:
在英国,黑死病之后,地主与农民之间的阶级力量对比发生了有利于农民的变化。地主为了维持地租收入,不得不在租佃契约中向农民让步,形成了“地主—租地农场主—雇佣劳动者”三层结构。租地农场主作为资本家,有动力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因为他们的利润取决于产出效率。地主也愿意投资于土地改良,因为更高的产出意味着更高的地租。这种阶级结构催生了农业革命,进而为工业革命提供了粮食、劳动力和市场。
在法国和东欧,封建贵族依靠政治权力强化了对农民的剥削,形成了“第二农奴制”。地主通过超经济强制榨取农民的剩余,农民缺乏生产积极性,农业劳动生产率长期停滞。地主的收入来自政治权力而非市场竞争,因此他们没有动力改进农业技术。这种阶级结构导致农业无法现代化,进而阻碍了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
4.2中国白区与东欧模式的相似性
将布伦纳的框架用于分析中国白区农村,我们会发现惊人的相似性:
白区的地主同样依靠政治权力和宗法关系控制农民,租佃关系以超经济强制为基础,而不是市场契约。
地租率高,但地主没有动力改进技术,因为地租收入依赖于土地所有权和统治地位,而不是农业效率。
农民没有积极性投资或改进技术,因为剩余被地租抽走,自己的劳动收益与产出不成正比。
农业劳动生产率长期停滞,无法产生农业革命。
因此,布伦纳的框架帮助我们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明清中国虽然有商品经济发展,但没有内生农业资本主义?不是因为“资本主义萌芽”被西方列强扼杀,而是封建地租结构的超经济强制属性,从根本上阻碍了农业资本主义的产生。 所谓“萌芽”只是在流通领域的一些现象(如商人资本活跃、个别手工工场出现),但农业领域——作为当时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其生产关系并没有为资本主义突破创造条件。
这一结论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它表明中国农村问题的根源不是“市场不发达”,而是“封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桎梏”。因此,任何试图通过市场化、私有化来振兴农村的主张,都误解了中国农村的根本问题。红区革命的逻辑——通过政治力量彻底改变生产关系——才是打破桎梏的唯一途径。
4.3红区革命作为一种“外部突破”
布伦纳的理论框架中也隐含了一个重要洞见:当一个社会的阶级结构固化、无法内生农业资本主义时,只能依靠外部力量打破旧结构。
红区革命正是这样的“外部突破”——它不是农村内部自发产生的资产阶级革命(因为没有强大的农业资产阶级),而是由共产党领导的、以农村为基地的革命运动。革命力量不是来自农村内部的阶级分化,而是来自外部政治的介入。这种介入的方式是暴力推翻旧的地主阶级、重新分配土地、建立新的政权组织。
红区革命的成功证明:在封建生产关系成为生产力发展桎梏、且无法内生资本主义突破的情况下,自上而下的政治革命是解放生产力的必要条件。这一点与布伦纳框架中的英国道路(内生转型)和东欧道路(长期停滞)都不同,是一条特殊的“革命转型”道路。它为中国后来的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历史合法性——因为在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政治力量实现生产关系的飞跃。
五、理论综合:生产关系的彻底变革是解放生产力的唯一途径
5.1白区与红区的理论对比
通过以上四个理论视角的分析,我们可以将白区与红区的本质差异概括如下表:
维度 白区(封建半封建) 红区(土改后)
所有制 地主土地所有制 农民个体所有制
地租 50%以上+超经济强制 废除
剩余分配 被地主、商人、高利贷者抽走 归农民+公粮
阶级结构 地主—佃农—雇农对立,分化受阻 中农化,剥削阶级消灭
原始积累形态 被阻断的原始积累(农民无产化但剩余未转化为资本) 逆转原始积累(生产者与生产资料重新结合)
资本主义前景 封建结构阻碍内生农业资本主义 个体小农经济必然产生分化(列宁定律)
生产力趋势 内卷化、停滞 释放、增长
5.2红区经验的政治经济学意义
红区经验的政治经济学意义可以概括为三个命题:
命题一:在不增加物质投入的情况下,改变生产关系本身就能释放生产力。 红区没有化肥、良种、农机,物质条件远逊于白区,但粮食产量却实现了显著增长。这说明制度是比技术更根本的生产力约束条件。
命题二:废除封建地租和超经济强制,是农民获得生产积极性的前提。 农民从“给别人种地”变为“给自己种地”,这种劳动目的的转变是任何物质激励都无法替代的。
命题三:个体农民所有制是不稳定的,必须走向集体化才能防止资本主义复辟。 列宁的理论和红区后续实践都证明,土改只是第一步。真正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将个体所有制提升为集体所有制。
5.3为后续章节提供理论桥梁
本部分的理论分析,为全书的后续章节提供了三个重要的理论前设:
第一,关于土改后新分化(第二部分)。列宁的“小生产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理论,将直接用于分析1952-1953年农村出现的新富农和重新贫困化现象。这不是政策的失误,而是个体小农经济的客观规律。
第二,关于合作化与集体化的必然性(第三部分)。既然个体小农经济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复辟,那么就必须通过合作化、集体化来消灭私有制基础。这不是“极左”或“冒进”,而是生产关系演进的逻辑要求。
第三,关于承包制和资本下乡的批判(第八、九部分)。承包制本质上是对集体所有制的倒退,重新退回到个体小农经济,因此必然重新产生列宁所描述的分化趋势。而资本下乡则是这种分化在当代的完成形态——小农破产,农业资本家形成,农民无产阶级化。
通过这一节的理论透镜,我们完成了从“历史叙述”到“政治经济学分析”的飞跃。接下来,我们将对本部分进行总结,提炼出贯穿全书的核心命题。
小结:从白区到红区——唯有变革生产关系才能解放生产力
一、白区:封建剥削制度的结构性死局
通过对白区农村的系统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白区农村的危机不是偶然的,而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共同编织的剥削网络的必然结果。 地租率50%以上、高利贷年化30%-100%、商业“剪刀差”使农民在生产和流通两端同时被剥削,加上军阀的苛捐杂税,形成了一个全方位的“抽血系统”。农民无论多么勤劳,都无法摆脱贫困。
第二,白区农村的技术停滞是制度性剥削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地租抽走了所有剩余,使农民无力购买化肥、良种;地主没有动力投资改良,因为地租收入不依赖于农业效率。所谓的“内卷化”,正是封建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典型表现。
第三,白区农村无法内生农业资本主义。 布伦纳的比较分析表明,超经济强制的地租结构使中国农村不可能像英国那样自发产生农业资本主义。所谓“资本主义萌芽”论是对历史事实的误读。
第四,任何不改变生产关系的技术改良,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为在剥削结构不变的情况下,任何增产都会被地租、利息、剪刀差抽走。白区农村是一个完全无法自我修复的破产系统。
二、红区:生产关系革命的初步验证
红区土地革命的经验,从正面验证了变革生产关系的极端重要性:
第一,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个体所有制,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重新结合,极大地释放了生产力。 苏区粮食增产15%-20%,开荒数十万亩,农民生活显著改善,这是制度变革的直接成果。
第二,红区的阶级革命改变了农村的权力结构。 贫农成为“农村中的指导阶级”,中农有了“话事权”,地主阶级被消灭。这种政治翻身与经济翻身相结合,塑造了农民对新政权的政治认同。
第三,红区证明了在物质条件极其匮乏的情况下,通过改变生产关系可以实现生产发展。 这对后来的社会主义改造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第四,红区革命也暴露了个体农民经济的局限性。 列宁的理论预示,只要保持小农私有制,新的阶级分化必将重新出现。这正是第二部分将要论述的内容。
三、核心命题:生产关系变革是解放生产力的唯一途径
通过对白区与红区的系统比较,我们可以提炼出一个贯穿全书的根本命题:
这一命题包含两个维度:
只有彻底改变生产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放生产力。任何不触动剥削制度的改良,都无法改变农村的命运;任何退回到个体小农经济的政策,最终都必然导致新的阶级分化和资本主义复辟。
正向维度:当生产关系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必须通过革命或改革改变生产关系,才能释放生产力(红区经验)。
逆向维度:当生产关系从公有制退回到私有制、从集体退回到个体时,生产力虽然可能在短期内因“积极性”释放而增长,但长期必然导致新的剥削和分化(承包制经验,见第八部分)。
四、百年变迁的主线
中国农村百年变迁的主线,就是“革命—分化—再革命—再分化”的螺旋式运动。每一次革命都打破旧的剥削结构、释放生产力,但每一次退回到个体经济又必然产生新的分化。走出这个循环的唯一出路,不是回到个体小农经济,也不是简单地重复过去的人民公社,而是在新技术条件下探索一种新型的、以劳动者联合所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形态。这正是本书最后所要展望的方向。
第二章 翻身——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农村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决定改变土地政策,由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采取各种适当方式变更土地所有权的“耕者有其田”政策。这不仅是土地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更标志着解放区农民土地问题从“削弱封建剥削”正式转向“变革封建土地关系”,废除封建剥削制度。毛泽东在指示颁布四天后强调:“如果在一万万几千万人口的解放区内解决了土地问题,即可使解放区人民长期支持斗争,不觉疲倦。”不到一年半后的1947年秋天,全国土地会议在西柏坡召开,《中国土地法大纲》正式颁布,宣布“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到1948年秋,占全国面积约三分之一的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已基本完成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土改从解放区推向全国。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新解放区土改全面展开。到1952年底,除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土改的伟大意义怎样强调都不为过。在整个土地改革中,共没收征收了约7亿亩(约合4700万公顷)的土地,分给了约3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免除了土改以前农民每年给地主交纳的高达3000万吨以上粮食的地租。获得经济利益的农民约占农业人口的60%到70%。土改完成后,占农村人口92.1%的贫农、中农,占有全部耕地的91.4%;原来占农村人口7.9%的地主富农,只占有全部耕地的8.6%。农民还分得耕畜296万头、农具3944万件、房屋3795万间、粮食100多亿斤。——这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经济补偿。
土改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1951年比1950年粮食增长8.7%、棉花增长48.8%、油料增长22.4%,1952年又比1951年分别增长14.1%、26.5%、12.5%。土改基本完成后的1953年,农民净货币收入比1949年增长123.6%,每人平均净货币收入增长111.4%;农民的购买力1953年比1949年增长111%,平均每户消费品购买力增长一倍。
美国人韩丁以国际观察员身份亲历了山西长治张庄的土地改革。1948年,他在张庄住了半年,同农民一起吃饭、一起劳动、一起参加各种会议和讨论。韩丁后来在《翻身》中写道,土地改革的意义不亚于林肯的《黑奴解放宣言》,无偿地解放了价值三十亿美元的奴隶。在他看来,“翻身”这个中国革命创造的重要词汇,对于中国几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来说,“意味着站起来,打碎地主的枷锁,获得土地、牲畜、农具和房屋”,还意味着破除迷信、学习科学、男女平等——不仅是经济上的再分配,更是一次心理、社会与政治地位的彻底翻转。
然而,土改最重要的制度成果——农民土地所有制——仅仅数年之后就退出了历史舞台。到1956年6月,全国已有1.1亿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社,占农户总数的91.7%,其中大多数为土地集体所有的高级社。为什么土改后短短几年就要走向集体化?是政治强制还是历史必然?
李里峰在《土地改革与华北乡村权力变迁》中指出,“土地改革旨在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帮助农民翻身做主;集体化则要将土地私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引领农民迈向社会主义”。在他看来,“土改运动和集体化运动主要都是外部力量嵌入的产物而非乡村社会自然演化的结果,党和国家意志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而党和国家意志的形成又是与乡村社会持续互动的结果。土改结束后的乡村社会变动,既坚定了国家向集体化迈进的决心,也在很大程度上赋予社会主义改造以合法性和正当性。”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看,这一历史转折至少包含三重相互关联的理论问题:
第一,个体农民所有制是否必然导致新的阶级分化? 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通过对小商品生产的分析,得出了一个经典论断:小农经济具有二重性——既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因此“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大批地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土改后短短两三年,农村就出现了新富农雇工、放债、租地以及部分农民重新卖地、借债的现象——列宁的理论获得了惊人的历史验证。
第二,个体化土地占有能否承担社会化再生产的公共品供给?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即使在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的条件下,总产品也必须进行一系列“社会扣除”:补偿消耗的生产资料、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后备基金、管理费用、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者设立的基金等。在分散的个体小农经济中,水利、道路、教育、防灾等跨户公共品无法有效供给——集体经济成为解决这一脱节的必然选择。
第三,国家工业化所需的原始积累如何在不剥夺农民的前提下完成?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揭示了“原始积累”的本质——“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历史过程”,英国圈地运动是其典型。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需要找到一条在保持农民与土地结合的前提下提取农业剩余的替代道路。集体化恰好为这样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积累”提供了制度载体。
历史学者罗平汉将土改运动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五四指示”发布后到新中国成立,主要在老解放区和半老解放区进行;第二阶段为1950年《土地改革法》颁布后,在广大新解放地区开展,到1952年底基本结束。本章将沿着这一时间线索展开:土改完成了摧毁封建制度的伟大任务,但它创造的个体农民经济是不稳定的;新出现的贫富分化和社会变动,使“下一步怎么走”成为无法回避的政治与经济问题。从土改走向合作化,不是偶然的政治选择,而是土改逻辑自身展开的必然结果。 以下,我们首先考察土改作为一场总体性社会改造的多重面向——它不仅是经济革命,更是政治革命、社会革命和文化革命。然后,我们分析土改后的新分化与新问题——中农化趋势与分化趋势的并存、新富农的隐蔽化剥削、费孝通发现的“粮食增产但农民日子紧”的悖论。最后,我们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透镜,揭示从土改到合作化的内在逻辑必然性。
第一节 土地改革:一场总体性社会改造
一、“五四指示”:从减租减息到耕者有其田的转折
抗战胜利之后,随着反奸清算和减租减息运动在解放区不断深入,一个根本性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地摆在解放区党和政府面前:减租减息只能削弱封建剥削,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当少数农民开始通过清算霸占、清算不合理负担等方法从地主手中获取土地时,中共中央敏锐地意识到,这既是农民千百年来渴望获得土地的正当诉求,也蕴含着改变解放区生产关系、进一步巩固解放区,并为长期战争奠定群众基础和物质基础的重大契机。因此,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决定将抗战以来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新政策。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由此从减租减息阶段转向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的新阶段。
“五四指示”的内容是周密而审慎的。它充分肯定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重大意义,主张充分发动群众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土地问题,使地主阶级剥削农民而占有的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它要求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决不可侵犯中农的土地,这体现了党对农村阶级路线的精准把握——中农是农村中的主要生产力量,失去中农就等于动摇了农村稳定的基础。它规定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对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区别对待大中小地主,反对乱打乱杀,一般地主应以土地清偿其所欠农民债务。它还规定了保护工商业、团结知识分子与党外人士、斗争果实公平合理地分配给贫苦的烈士遗属、抗日战士及无地少地的农民,并特别强调禁止命令主义、包办代替与恩赐。这些政策的背后,是一套完整的阶级分析逻辑: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消灭地主阶级,但地主阶级中也要区分恶霸与非恶霸、大中小、是否抗日等不同情形,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
与后来的彻底平分土地不同,“五四指示”解决土地的方式并非无条件地没收一切地主土地。除没收和分配极少数大汉奸的土地之外,主要通过清算、减租、减息和献地等相对缓和的方法,使农民从地主手里获得土地。对在抗日战争期间与我们合作而不反共的开明人士,抗日军人及抗日干部的家属属于豪绅地主成分者,则给予谨慎处理、适当照顾;对中小地主的生活也要相应照顾,给汉奸、豪绅、恶霸留下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土地。在阶级路线与统战策略的结合中,土地改革被赋予了一种既彻底又审慎的政策张力——它同时承载着变革旧制度、赢得新政权、团结中间力量的多重使命。
为了贯彻这一指示,1946年7月,中共中央就征购地主土地问题征求各解放区的意见,即由政府颁布法令,以公债征购地主超过定额的土地,然后将这些土地分配或低价出售给农民。其中,陕甘宁边区因经过土地革命和多次减租减息,地主富农已基本消失或已被削弱,故采取了较为缓和的土地征购办法。9月28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发出《关于试行土地公债办法草案》,12月20日正式公布《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规定一般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数应多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的50%,在抗日战争及自卫战争中卓有功绩的地主则留给一倍以上,富农土地不得征购。多余土地由政府发行公债征购,公债作为地价交付地主,分十年还本。这套“征购—分配”机制的设计,在意识形态激进的土改运动与财政可操作性的现实约束之间找到了一种中间道路——它既不是暴力剥夺,也不是有偿购买,而是一种以公债为工具、以十年还本为周期的国家信用再分配。这一尝试虽然只在部分根据地推行,但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土地制度变革中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没收—分配”思维,开始探索用国家信用工具系统性地解决土地问题的财政路径。
二、运动的展开:从清算、献田到征购
“五四指示”下达后,各解放区迅速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运动的展开采取多种方式并行:在清算阶段,通过反奸清算运动揭露地主在日伪时期的汉奸罪行,没收其土地;在献田阶段,动员开明士绅自愿献出部分土地给贫苦农民;在征购阶段,则是对地主超过限额的土地用公债征购,政府再用这些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罗平汉在《土地改革运动史》中,将这些阶段概括为“运动的展开”中的核心环节——贯彻“五四指示”、动员组织群众、清算献田征购、翻身农民参军参战,层层递进、环环相扣。
在动员和发动群众方面,各地采取了“扎根串连”的工作方法。工作队深入农村,首先寻找贫雇农中的积极分子作为“根子”,通过这些“根子”串联更多农民,逐步建立起贫农团、妇女会等群众组织。贫农团成员大多是那些“苦大仇深”、对地主阶级有切齿痛恨的贫雇农,他们不仅最能为土改提供“阶级觉悟”上的动员力量,而且最善于用自己遭受的苦难去感染其他贫苦农民。诉苦大会成为发动群众的核心仪式——典型穷人上台控诉地主压迫,群众在集体情感的共鸣中形成阶级认同,进而公审地主、当场分配浮财。韩丁在《翻身》中写道,翻身“意味着站起来,打碎地主的枷锁,获得土地、牲畜、农具和房屋”,还意味着破除迷信,学习科学,建立男女平等关系。这种政治动员不仅改变了农村的经济关系,也从根本上重塑了农民的精神世界。
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工委在河北建屏县(今属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参加会议的各解放区负责人和代表共107人。会议系统总结了前一段土改工作的经验,着重讨论土改和整党两大问题,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草案)》。1947年10月10日,《中国土地法大纲》正式公布。罗平汉将其概括为“全国土地会议”中的核心环节——会议的筹备、会议的经过、《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定与颁布。
《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大纲规定了彻底平分土地的基本原则:“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以及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被规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从“五四指示”到《中国土地法大纲》,土地政策经历了一次质的飞跃。前者采用了“清算—献田—征购”的过渡性方式,试图在稳定社会秩序的基础上实现土地再分配;后者则直接宣布“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将全部土地打乱按人口平均分配,其彻底性和激进程度远超“五四指示”。这种转变不是偶然的——1947年,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进攻后,解放区扩大到新区域,原有的渐进方式无法快速满足广大新区农民的土地要求,而战争的需要又要求以最直接、最彻底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动员农民参军支前。正如中共中央公开指出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颁布,向全中国和全世界人民表明中国共产党高举反封建的战斗旗帜,为在全国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提供了一个基本纲领。
三、“左”倾错误与纠偏
在全民族抗日战争胜利之际,以及随着解放战争在全国各战略区域深入推进,土地改革运动的节奏骤然加快、范围急剧扩大,一种无法回避的内部问题随之爆发——运动推进过快、政策执行中缺乏细致的阶级区分、部分干部对阶级政策把握不当,导致了严重的“左”倾错误。罗平汉在《土地改革运动史》中以“左”倾错误专章梳理了这一时期的主要偏差——这些偏差在基层土改中的表现形态是具体而残酷的:
“查三代” ——在土改中,一些地区将阶级成分的审查扩展到三代亲属。凡三代以内有人当过地主、当过旧军官、当过保甲长,即使本人早已破产或投身革命,也被划入清理范围,导致大量中农和贫农家庭无辜受到冲击。
“扫堂子” ——从地主富农家中驱逐出去、搜刮浮财,将地主富农家里几乎搬空。更严重的是,“扫堂子”后来演变成跨村的越界斗争——一个村的农民到另一个村去斗争地主,破坏了农村原有的社区边界和基层组织的管理秩序。
“搬石头” ——将一批被认为有“封建思想”或“工作不力”的基层干部撤职或清除出队伍,甚至关押批斗。这些干部中许多是土改前由群众选举产生的负责人,对农村情况熟悉,是党和群众之间的桥梁。他们的被撤换,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基层组织的运作能力。
据罗平汉的梳理,在“左”倾思想影响下,一些地区的土改超出了政策边界——不仅没收地主土地,还侵犯了中农和工商业者利益;部分地区甚至提出了“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的错误口号。这些现象的深层原因在于:战争形势紧张迫使土改加速,而加速又必然牺牲政策执行的精细程度;基层干部对复杂的阶级政策理解不透,加上激烈的群众情绪推动,使土改在实际操作层面偏离了中央的政策初衷。
1948年初,中共中央果断开始纠“左”。一系列纠偏政策相继出台,明确了“团结中农、保护中农利益”的不可动摇原则。各解放区迅速采取了 “煮夹生饭” 的方法——对已经分配但存在问题(侵犯中农利益、分配严重不均、打击面过宽等)的土地,进行重新审议、纠正分配不公、调整阶级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就像把已经做过但未熟的饭重新再煮一遍。罗平汉将其归入“纠‘左’”一节的重要内容——决心纠“左”、明确政策、典型经验、纠正错误、结束老区土改,构成了纠“左”工作的完整链条。到1948年下半年,老解放区土改基本结束。根据罗平汉的统计,新中国成立前,占全国面积约三分之一的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已基本完成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
这一时期,有两批国际观察者的记录为我们提供了珍贵的外部视角。1948年,美国人韩丁以北方大学英语教员的身份参加了山西长治张庄的农村土地改革运动。他以土改观察员的身份,同张庄农民一起吃饭、一起劳动、一起参加各种会议,农民把各种秘密和悄悄话都毫无保留地告诉了他。韩丁把在张庄的所见所闻记录下来,直到1953年回美国时,笔记资料重达二十多斤。1966年,韩丁回到美国后撰写了西方世界第一本系统介绍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著作《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他在书中开篇即界定“翻身”的多重意涵:不仅是获得土地,更意味着破除迷信、学习科学、扫除文盲、建立男女平等关系、废除委派村吏代之以选举产生的乡村政权机构。他热情赞扬土地改革的意义不亚于林肯的黑奴解放运动,那句“不了解土地问题,就不能了解中国革命”成为此后西方认识中国革命的最重要通道。
几乎与此同时,英国人柯鲁克夫妇带着英国共产党的介绍信越过国民党的重重封锁,在河北武安县十里店村住了六个月。他们住在村民家中,参加党组和群众会议,收集资料、观察、拍照,并走访记录了那里的土改工作。回到英国后,柯鲁克夫妇写成了极有社会学价值的《十里店——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与《十里店——中国一个村庄的群众运动》,被英国许多社会学教师指定为学生必读书。与韩丁的单视点深描不同,柯鲁克夫妇的工作呈现出一种更为系统的人类学田野志方法:他们对一个村庄的政治动员、阶级划分、土地丈量与整党过程做了近乎全景式的记录,尤其详尽地记述了由《人民日报》记者组成的工作队在土改复查中带领村民们开展群众运动的苦乐与艰辛。这两批国际观察者用眼睛和笔记录了中国土改中“群众运动”的真实运作方式——一种既有宏大政治目标、也充满具体人际关系的复杂实践。
四、新区土改:清匪反霸、减租退押与“扎根串连”
与老解放区不同,新解放区在1949年前后面临着极为复杂的政治军事环境。国民党残余势力、土匪恶霸盘踞乡村,基层组织被严重破坏,老百姓“白天怕土匪,晚上怕还乡团”,贫雇农不敢出头参与土改。因此,新解放区土改不能照搬老区的经验,必须先经历“清匪反霸”阶段。
清剿土匪是前提——只有彻底肃清武装匪徒,贫雇农才敢于站出来参与土改。各新解放区派出武装工作队,配合正规军清剿股匪,收缴枪支弹药,建立乡村民兵组织,逐步恢复基层秩序。反恶霸斗争紧随其后——那些与土匪勾结、横行乡里、血债累累的恶霸地主被首先清算,他们的土地和浮财成为第一批分给贫雇农的“果实”,在贫苦农民中迅速建立信心和信任。减租退押则在正式土改之前先行展开——地主必须退还在抗战期间向佃农多收的租子和押金,这一方面减轻了农民的生存压力,另一方面也为后续彻底的土地改革“预热”了群众情绪。
只有在清匪反霸、减租退押的基础上,新解放区才能进入正式的土地改革阶段。与老解放区不同,新解放区土改的阶级政策做了重大调整:作为对“左”倾错误的纠正,党明确保护富农经济,对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予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保留不动。在分配环节,严格遵循原耕农民土地保留不超过人均土地数200%的量化标准,并开展“三查三整”——查阶级、查思想、查作风,整组织、整思想、整作风——通过农民协会监督分配全过程。
罗平汉将新区土改的核心工作方法概括为 “扎根串连” :工作队深入农村,寻访贫雇农中的积极分子作为“根子”,通过这些人“串连”更多的农民,逐步建立起贫农团、妇女会等群众组织,最终形成农民的政治主体力量。这是一种既不同于行政命令、也不同于完全自发的制度设计——它通过少数积极分子的示范效应与情感纽带,将被动观望的广大贫苦农民一步步转化为革命事业的主动参与者。
五、土地改革的完成与历史意义
到1950年底,在老解放区已完成土改的基础上,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进入立法完善与全面实施阶段。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对前一阶段的土改经验做了系统总结,明确宣布“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用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新的阶级路线。到1952年底,除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土改的伟大成就清晰地呈现在一系列数据中:在整个土地改革中,共没收征收了约7亿亩(约合4700万公顷)的土地,分给了约3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免除了土改以前农民每年给地主交纳的高达3000万吨以上粮食的地租。获得经济利益的农民约占农业人口的60%到70%。土改完成后,占农村人口92.1%的贫农、中农,占有全部耕地的91.4%;原来占农村人口7.9%的地主富农,只占有全部耕地的8.6%。农民还分得耕畜296万头、农具3944万件、房屋3795万间、粮食100多亿斤。——这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经济补偿。
土改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1951年比1950年粮食增长8.7%、棉花增长48.8%、油料增长22.4%,1952年又比1951年分别增长14.1%、26.5%、12.5%。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的1953年,农民净货币收入比1949年增长123.6%,每人平均净货币收入增长111.4%。
正如罗平汉在《土地改革运动史》中所概括的,土地改革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彻底铲除封建剥削制度的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这场革命的意义,远不止于经济资源的再分配,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农村的政治结构、社会组织和精神面貌,为新中国的大规模经济建设与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制度基础与群众基础。
六、土地改革的政治功能
土改不仅是经济革命,更是一场总体性的政治革命。李里峰在《土地改革与华北乡村权力变迁》中指出,通过土地改革运动,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建构了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网络,扩张了国家权力的组织边界和功能边界,重塑了国家与乡村社会间的关系,改变了乡村权力结构及其运作方式,形成了运动式的乡村治理模式,发明了种种动员技术和治理手段,使国家权力真正实现了现代意义上的乡村社会治理。
美国记者韩丁从西方人的视角深刻观察到,翻身农民踊跃参军,形成了“保田保家乡”的强烈政治认同。他的判断极具洞察力:“只要获得了自己的土地,就会有成千上万的农民自愿加入正规军,他们就会为前线提供运输队和担架队”,这是土改成为战争动员核心机制的原因。李里峰的分析则从政治学的角度深化了这一观察——拥军优属的选择性激励,克服了集体行动的“搭便车”困境。军属不仅在土地分配中获得优待,还在代耕、代收、代种等日常劳动中享受优先服务,使参军不仅是个人的爱国行为,更成为改变家庭经济命运的现实选择。
罗平汉在《土地改革运动史》中梳理的老解放区参军数据同样震撼:仅晋冀鲁豫解放区三年间参军农民累计达148万人,山东解放区先后有59万青年参军,还有700万民工随军征战。这些数据印证了李里峰的一个核心判断:土改的军事动员能力,不仅仅来自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更来自一套精心设计的“选择性激励”机制——参军支前的农民家庭不仅获得了更好的土地分配、得到代耕代收的优待,还获得了政治上的尊重和社会地位的提升。这种机制将个人的经济利益、家庭的社会身份和国家的战争目标巧妙编织在一起,使土改成为解放战争胜利的“总发动机”。
在党的革命史上,土地改革是夺取全国胜利的关键基础。这场波澜壮阔的群众运动,以雷霆万钧之力,猛烈地冲击着几千年来的封建土地制度,打碎了几千年来套在农民身上的封建枷锁,改变了农村旧有的生产关系,使国家权力第一次真正延伸到了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第二节 土改后的新问题与新分化
一、短暂的“耕者有其田”——土改后的农村新气象
土改完成后,广袤的中国农村出现了一种在百年乡村史上未曾有过的崭新气象。农民终于在自己分得的土地上放开了手脚。
这种新气象首先表现为生产热情的极致迸发。农民在新土地上投资改良土壤、兴修小型水利、添置农具、饲养耕畜,几乎像爱护自己的生命一样爱护着分到自己名下的每一寸土地。一个流传很广的农民说法——“分到了地,夜里都想去田里看看”——朴素而传神地捕捉到了这种劳动目的的根本转变。过去的劳动是为地主“干活”,今天是为自己“种田”,这种心理差异很难用任何一种物质激励来替代。
第二个变化体现为农村社会的普遍性繁荣。土改后农民的心态可以概括为“一怕二盼”——一怕失去土地,二盼国家长期稳定。这种既积极又谨慎的心态塑造了极为强劲的生产动力。统计数据的反馈是直接的: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农民净货币收入比1949年增长了123.6%,每人平均净货币收入增长了111.4%。在农村经济迅速恢复的同时,农民的购买力也显著提升,1953年比1949年增长了111%,平均每户消费品购买力增长了一倍。土改的基本完成,从根本上铲除了中国封建制度的根基,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第三个至关重要的变化,是农村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变动。土改通过消灭地主阶级、平均分配土地,打破了延续数千年的封建等级秩序,将农村社会从“地主—贫农”两极对立的结构,导向了一个以自耕中农为主体的全新社会形态。在土改完成后的土地上,“积极生产、发家致富”成为农村的主流话语,农民第一次获得了作为平等的经济主体和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社会生产的历史机会。
然而,正是在这种令人振奋的“中农化”总体趋势中,一种令党和国家的政策设计者们深为忧虑的新社会变动正在悄然生长。从土改基本完成到1953年,时间跨度不过短短两三年,但这种“新变动”的成形速度之快——从雇工、租佃到土地买卖、高利放贷——“令人惊讶”。土地改革一方面完成了其历史性的经济再分配与阶级重构,另一方面也为新的社会矛盾埋下了种子。
二、中农化与阶级分化:土改后阶级变动的双重面相
对于土改后农村阶级结构的变动,学术界一度存在两种主要的解释路径。一种路径强调“中农化”——土改消灭了地主阶级,使广大贫雇农上升为中农,农村社会结构转变为以中农为主体的稳定形态;另一种路径则聚焦于“两极分化”——一部分农民上升为新富农,另一部分农民陷入再贫困化。李里峰综合大量个案数据与宏观趋势分析后指出,这两种现象并非非此即彼的对立选项,而是“阶级同化和阶级分化的趋势同时并存”——中农化是土改后的总体趋势,但阶级分化的萌芽已经启动,“新中农和新富农成为重要力量”。
大量个案数据为这一判断提供了经验支撑。在河北蠡县赵锻庄、褚岗二村,从1948年确定地权到1950年间,富农从25户降为15户,贫农从451户降为128户,中农则从269户增加到618户。山东泰安上高乡,从1951年结束土改到1954年间,原353户贫农已有313户上升为中农,原21户地主全部降为中农,变动后共有贫农74户、中农662户、富农29户。莱西县河东乡,从1949年结束土改到1954年间,贫农由339户降为67户,中农由158户增至474户,中农占总户数的比例由28.9%增至78.6%。这些数据明确显示,土改完成后农村阶级结构变动的基本特征是“中农化”而不是大规模的两极分化。
然而,在中农化的总体趋势中,分化的方向已经显现,且正在逐步加深。根据1950年代中期对江苏省北部一个乡的调查,土改结束后短短两三年,该乡已有3户贫农上升到富裕中农的水平,另外有1户贫农重新陷入贫困;而在已有6户富裕中农中,有1户雇用了长工、购买了土地,开始向新富农转化。李里峰的判断具有总结性意义:阶级同化和阶级分化的趋势同时并存,土地买卖、雇工、租佃、借贷等“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和以富为荣的价值观重新抬头,“基层政治精英开始出现抗衡国家意志和去政治化的离心倾向”。
这种“同时并存”的现象,看似矛盾,实则深刻揭示了个体小农经济的运作逻辑。土改后的中农化,说明土改成功地将贫农从封建剥削的泥潭中解放出来,使他们获得了成为自耕小农的经济基础。但正是这个“自耕小农”地位的到来,使得列宁所分析的小农经济的二重性被充分释放了出来:农民在成为劳动者的同时,也成为小私有者——因此,个体农民经济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内生性地、自发地产生出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中农化实质上就是这种小生产关系的普遍化;而阶级分化,则是这种小生产关系的必然走向。
三、新富农的出现与“隐蔽化”剥削
土改后新富农的出现,是阶级斗争路线的设立者们早在土改完成时即已预料到的演变方向。王瑞芳从政策演进的角度对富农阶层的变化做了深入的研究。土改后,富农成为“农村社会经济最活跃、最有实力的阶层”。这一判断可以从两个维度加以深化:第一,土改消灭了地主阶级,地主阶级所占有的土地及浮财被没收分配,使得富农阶层在乡村经济中的相对比重显著上升;第二,由于党在土改中严格执行了“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富农的土地和财产不仅未被触动,他们在生产资料上的相对优势反而在土改后变得更加突出。
值得注意的是,土改后的新富农并不全是土地革命前的旧富农,相当一部分是从富裕中农上升而成的“新富农”。1953年对湖北浠水望城乡的调查显示,全乡已有3户富裕中农分化为新富农。这些新富农大多是依靠劳动发家而上升的,并不具有历史上旧式富农那种公开而强势的剥削形态;相反,由于社会大环境的改变和意识形态的压力,他们多不敢公开采取放高利贷、租佃土地等剥削方式,而是采取了“隐蔽化”的剥削手段。在放高利贷方面,他们采取了“放远、分散、秘密、可靠”等“八个字”的秘诀,结合搞投机商业与囤粮、买青苗等剥削。这种“隐蔽化”的剥削手段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使它成为新富农阶层有效积累财富的工具,另一方面也使其行为在政治上保持低姿态,以避免过早成为政治斗争的直接靶子。
然而,对这种“隐蔽化”剥削的历史评价不宜简单一概而论。从经济史的角度看,高利贷在农村社会中承担着某种“非正式金融”的功能——在小农经济缺乏正规金融信贷渠道的情况下,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业资金供给的空白,满足了部分农民在青黄不接、遭受灾害时的资金需求。但这一视角绝不能成为肯定剥削性质的论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析始终追问的核心问题是:剩余归谁所有?生产者的劳动成果流向了何处?当富裕农户以“买青苗”等形式在农民最困难的时候以极低价格换取其未来的收成,当高利贷者以30%至100%的年利率盘剥急需用钱的贫苦农民,这种“非正式金融”的实质就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的剩余占有——它使富裕农民的财富积累建立在贫苦农民的劳动成果之上。土改刚刚消灭了地主的高利贷剥削,新富农又接过了同一把剪刀——这才是问题的要害所在。
更为关键的是,王瑞芳揭示了富农政策在土改后不久就发生了从“保存”到“限制”再到“消灭”的根本性演变。土改结束时中共中央的政策目标是明确的:刘少奇在《土地改革法》颁布时强调,“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中,都是要保存富农经济的”,富农经济的保存,“不仅在实行土改时,和土改后的短时期内,有些必要;而且在今后长时期内,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阶段内,也都如此”。但历史进程却偏离了这一政策预期:在土改运动后不久,中共对富农的政策便从保存富农经济,转向了限制并逐渐消灭富农经济,“这种政策性的转变,与中共对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对农村两极分化的严重性估计,以及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及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有着密切的关系”。
从保存到限制再到消灭的政策演变,折射出的不仅是农政路线上的分歧,更是个体小农经济内在矛盾的产物:富农经济的实力保留与社会主义改造的目标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根本冲突。允许富农经济存在,其经济本质决定了“剥削”就不可避免。这一矛盾的最终出路,只能是集体化——通过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断绝由私有制所催生的雇工、租佃、放贷等一系列剥削关系。
四、列宁“小生产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的理论验证
土改后中国农村出现的新富农和阶级分化现象,绝不是某种“中国特殊性”的产物,而是小商品生产内在规律的普遍性表现。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对小农经济二重性的经典分析,为理解这一历史现象提供了最为锐利的理论武器。
列宁对小农经济的研究是从驳斥民粹派的错误观点开始的。民粹派认为,俄国的小农经济可以避开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只要小农保有土地,就可以保持一种“非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列宁用大量翔实的调查数据证明,这一观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市场关系的展开,必然导致小农经济内部的分化。一部分生产条件较好的农民,通过积累、雇工、扩大经营规模,逐步上升为农村资产阶级,即富农;另一部分生产条件较差的农民,则在市场竞争中失去马匹、农具,破产、出卖劳动力,沦为农村无产阶级。
列宁的理论的核心在于揭示了小农经济的“二重性”:小农既是劳动者——依靠自身劳动获得收入、受到地主和商人的剥削,又是私有者——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正是这种劳动者与私有者的双重身份,使小农经济内在性地包含了向资本主义方向演化的全部基因。列宁由此得出了那个在20世纪的政治语境中被反复引用和争论的著名论断:“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
土改后的中国农村,为列宁的这一论断提供了震撼性的历史实证。在白区和红区农村,封建地租像一道沉重的枷锁,极大地抑制了小农经济的分化趋势——贫农连生存都成问题,根本没有向上流动的条件;富农即便有所积累,也难以逃脱地租和苛捐杂税的多重剥夺。但在土改完成、封建地租被废除后,小农经济分化这道“刹车”被松开,列宁所描述的分化机制便不可阻挡地启动起来。东北局报告中描述的“有三匹马一副犁一挂大车的农民”,从这一理论的视角看,正是列宁所说的正在上升为农村资产阶级的那部分小生产者。1950年代初关于如何界定“富农”的党内讨论,以及刘少奇最初持相对保守定义的努力,正是党对这一正在经历分化的社会现实进行的政策应对——一个关于农村未来走向的斗争,已经不可避免地拉开了帷幕。
毛泽东在1955年的一次讲话中做出了一个被后世反复引用的判断:“现在农村中存在的是富农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像汪洋大海一样的个体农民的所有制”,照此发展下去,“农村中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如果我们将这一判断与列宁的理论对照起来看,就不难发现它完全是对小农经济发展规律的马克思主义式科学预见,而不是意识形态上的夸大与煽动——如果不加干预,个体小农经济必然沿着资本主义的方向运行;两极分化不是“可能”发生,而是“必然”发生。而合作化的历史使命正在于此:它不是与农民为敌,而是与农民身上的“小私有者”倾向为敌;它不是要剥夺农民,而是要通过将个体所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从根本上切断小生产自发产生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
五、费孝通重访江村:粮食增产与农民收入下降的悖论
就在土改后的中国农村正在经历上述深刻的分化过程的同时,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1957年的《重访江村》报告中,却揭示了一个看似与“两极分化”叙事方向不同的、但同样令人忧虑的社会现象。他发现,在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已经改变了江村社会经济结构的情况下,江村的粮食明显地增产了,但农民依然觉得日子紧。原因何在?他用自己的调查给出了一个简洁而深刻的回答:“问题出在副业上”。
费孝通不是一个封闭于书斋的学院派学者。早在1936年他撰写博士论文《江村经济》时,就已经对开弦弓村(即“江村”)的经济生活进行了扎实的调查。他在书中展现了中国传统乡村经济的典型范式——以稻作为核心的农业经济与家庭手工业的共生系统。蚕丝业作为“副业”嵌入农耕周期,形成“男耕女织”的时空配置:男性负责稻田耕作,女性在农闲时节养蚕缫丝,家庭内部的时间管理与资源分配精密如机械齿轮。1936年前后,村民的年收入中,有四成半竟然来自副业。
1957年费孝通带领调查组重返江村时,发现这一“农工相辅”的传统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蚕丝业曾经是开弦弓村的经济支柱——村里多的时候每天有100多条船装茧子和生丝运往上海等地。当时政策限制“农业社只搞农业”,所有加工性质的生产活动都被强制转移到城镇的企业进行,“甚至向砻糠加工这样的事情都不准在农业社里进行”。传统的手工业和副业——蚕丝业、豆腐坊、砻糠加工业——被压缩甚至取消。1948年至1957年间,江村农民来自副业的收入比例从四成五骤降至一个极低的水平。费孝通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农村仅仅着眼于粮食增产而全面放弃了副业,农村经济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农民家庭的收入安全都会遭到严重的削弱。
费孝通的这一发现对农村经济政策的理论意义是极具穿透力的:它证明了“粮食增产不等于农民生活改善”。一个健康的社会再生产的实现,不仅要求粮食这个“农业主产品”的持续增长,更要求农村产业的多样化和农民收入来源的均衡化。片面强调粮食种植、压缩副业的结果是,农民的收入结构从“农业+副业”的双重保障退化为单一农业收入的脆弱结构,农民的整体生活水平甚至不进反退。用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社会扣除”的理论语言来说,土改后农民手中获得的剩余总额,能否真正转化为农民的实际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取决于剩余在扣除公共积累、行政费用、管理成本、公共服务之后所剩余的“个人可支配部分”以及农民自身收入的多源化。而副业收入的消失,无异于在源头斩断了农民家庭经济的半边天。
更耐人寻味的是费孝通本人的命运。1957年他在《新观察》上发表了《重访江村》的前两部分,详细报告了自己的调查发现和理论推论,很快因为触动了当时的政策敏感点而受到严厉批判。费孝通回忆说:“意外的政治运动打断了我这种发展农村经济的愿望。‘反右’斗争中,我被划成‘右派’,失去了继续进行学术研究的机会,从那时起直到文革结束。我这篇富民的文章做不下去了。”费孝通的学术路线被打断长达20年,这一事件本身,折射出这一时期政策空间的高度政治化:关于农村经济和阶级分化问题的讨论已经被作为政治禁区严格封锁。但他所提出的“乡村工业的发展使这个农村集体……”这一思路,在后来的乡镇企业和农村工业化浪潮中被证明是正确的、符合中国国情的。
费孝通的发现与列宁小农分化理论的互补性在于:前者揭示了农村经济的结构性均衡问题,后者揭示了小农私有制的内在分化趋势——两者分别从不同维度证明了土改后农村问题的复杂性。分化本身并不仅仅表现为富裕农民与贫困农民的财富差距拉大,它还表现为农村经济形态本身的“单一化”退化。这种退化同样是农村资本主义化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当农民从农工相辅的多源生计退化为单一的粮食种植,他们的经济安全性非但没有因土地私有而提升,反而在另一种维度上被严重削弱。
六、土改后分化的政治经济学根源
土改后农村出现的阶级分化趋势,从根本上说是由小农经济的客观经济规律决定的,而不是农民个人的伦理问题或政策失误的结果。以下四个层次的机制构成了分化的内在逻辑:
第一,生产条件差异导致的分化。土改虽然按人口平均分配了土地,但农户之间在劳动力数量和质量、农具与耕畜的拥有情况、资金的储备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土改前就已存在,且土改政策本身并不改变农户之间的这些先赋差异。劳动力多、农具全、有积蓄的农户,天然具备比劳动力少、农具缺、无积蓄的农户更强的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这种差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转化为收入差距——前者可以开荒扩种、使用更多优质肥料、改善生产技术;后者则只能维持在简单再生产的水平上,甚至因一次疾病或一场灾害就可能跌入债务陷阱。
第二,家庭生命周期效应。农户的家庭结构并不是静止不变的。一个青壮劳动力充裕、子女尚幼的家庭,正处在劳动力充沛、消费负担较轻的“黄金时期”,其经济积累速度和家庭净收入的增长必然远快于一个子女众多、老人需要供养、劳动力相对稀缺的家庭。家庭生命周期效应在经济学的意义上具有普遍规律性,这一点在几乎任何一个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中都同样成立。但在中国市场转型期,由于城乡区隔的户籍壁垒,农村劳动力不能自由地向城镇转移,因此家庭生命周期效应在农村内部被集中放大,成为推动农户经济分化的刚性机制。
第三,市场风险的“放大—分摊”机制不对称。对于经营规模和资源储备均属有限的个体小农来说,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重要生产资料的突然短缺、甚至是一场上规模的灾害性天气,都可能导致一个家庭瞬间陷入债务危机的泥潭。在分散的个体农户之间,不存在任何有效的风险分摊机制——富裕农户有能力在低价时囤积粮食、在高价时抛售获利;贫困农户则必须在低价时急于出售以换取现金,在高价时被动购入以维持生存。这种风险分摊机制上的不对称是马克思在论述小商品生产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转化过程中所揭示的一个经典的政治经济学命题。
第四,生产资料积累的良性循环与恶性循环。富裕农户可以通过积累购买耕畜、添置农具、改良土壤、修建小型水利设施,从而不断提升单位产量和生产效率。这些生产资料与生产能力的累积,又使它可以在未来的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相反,贫困农户因缺乏初始积累,无力进行任何类型的固定资产投资,只能维持在简单再生产的水平上。这就是列宁所揭示的:一部分小生产者破产了,变成了无产阶级,而存活下来的小生产者则把其他破产的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集中后,进入了社会化的大生产,这便带来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
正是这四个层次的机制——先赋条件差异、家庭生命周期、风险分摊不均、生产积累的正负反馈——共同构成了个体小农经济“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的内在逻辑。它们相互强化、互为因果,形成一个一旦启动就难以逆转的分化加速器。封建地租时期,这一加速器的转速被地租和超经济强制强行遏制;封建地租一旦废除,加速器立刻全速运转。
面对这一现实,李里峰总结了从土地改革走向集体化的三种相互关联的转化机制——“阶段论、条件论、替代论”,而“土改后的乡村社会变动为这种转化提供了动力和合法性”。从土改到集体化的历史转型,正是在分化的动力与合法性的辩证互动中最终完成的:分化所催生的新社会矛盾,为国家加速推进集体化提供了现实的紧迫性和政治上的正当性;而合作化的推进,又为从制度层面遏止个体小农经济的自发分化趋势提供了一个组织载体。在这一意义上,土改不是“终点”,而是通向合作化的“起点”——土改后分化的社会现实,成为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层逻辑基础和不可回避的历史前提。
第三节 从土改到合作化的政治经济学逻辑
前一节我们详细展示了土改后中国农村阶级分化的具体形态:新富农的“隐蔽化”剥削、一部分中农的上升和一部分贫农的再贫困化、副业萎缩造成的农民实际收入下降。这些纷繁复杂的现象背后,隐藏着一个共同的结构性根源——个体农民所有制与小农经济的二重性。本节将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四个理论视角,对这一根源进行系统解剖,揭示从土改到合作化的内在逻辑必然性。
一、马克思“社会扣除”理论:个体化土地占有与社会化再生产之间的矛盾
土改之后,各解放区农村普遍出现了一种令基层干部们始料未及的困境。以1949年已经完成土改的山西某县为例,土改后的第一个春耕季节,县里派工作组下乡检查,发现了一个令人头疼的现象:虽然每户农民都有了土地、耕畜和农具,但各户的生产条件极其悬殊——有的农户有牛有犁,有的农户只有锄头没有耕畜;有的农户劳动力充足,有的农户只有老弱妇孺。春耕时节,有牛的农户自己把田耕了,缺牛的农户只能用手推犁或者干脆种不上。村党支部号召互通有无、换工互助,但农户们各干各的,谁也不愿意吃亏,结果连最基本的跨户协作都难以组织起来。
1951年秋收后,更尖锐的问题暴露出来。由于各村没有统一的粮食储备制度,秋收后粮价被粮贩压得很低,许多缺乏储蓄习惯的农户急于出售粮食换取现金,结果卖在了最低价;到了次年青黄不接的春天,粮价翻了将近一倍,这些农户又不得不用高价买粮度日。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少数有条件囤粮的富裕农户,在秋收低价时买粮存粮,在春荒高价时出售牟利。一个贫农对县工作组的抱怨非常直接:“土改前地主盘剥,土改后富农和小贩盘剥,老百姓怎么翻得了身?”
这些基层现象背后,隐藏着一个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已经系统阐述过的深刻理论命题。马克思在这部著作中严厉批判了拉萨尔“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谬论,指出在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必须先作出各项社会扣除,然后才能在劳动者之间依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消费资料。马克思明确列举了这些“社会扣除”的内容: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件、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此外还要扣除“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马克思强调,这些扣除“在经济上是必要的”,没有任何一项可以省略。
这一理论的经济学含义是双重的。首先,它揭示了公共品供给的客观必然性——水利、道路、教育、防灾等社会化再生产条件,不是“可选项”,而是任何社会再生产都绕不开的必要扣除。其次,它指出了公共品供给的制度依赖性——这些扣除必须由一个超越个体农户的组织来完成,分散的个体农户之间无法自动形成有效的公共积累机制。
让我们用历史的眼光看一看,马克思的这一分析在土改后的中国农村意味着什么: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一场大旱可以毁掉一个村庄一年的收成,一条水渠则可以保障数百亩良田旱涝保收。但修建水渠需要跨户协调——水渠经过谁家的田,谁家就要让出土地、承担土方;水渠建好后,谁家用水、谁家不分摊工费,也需要统一的管理规则。分散的个体农户之间,达成这样的集体行动协议几乎是不可能的。各户利益不同、劳动力不同、受益程度不同,谁也不愿意先出头、多出力,结果就是水渠修不起来,或者修起来后无人维护。
道路、小学、医疗、防灾,莫不如此。道路需要统一规划,小学需要集资修建和常年维持,医疗需要跨村配置赤脚医生,防灾需要村级储备粮制度。这些都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扣除”——需要在生产之前就从总产品中扣除出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但在个体农民经济中,没有这个“扣除机制”的制度载体。
在马克思的分析框架中,公共品供给不可能在纯粹私有的、分散的经济结构中得到充分保障。这并不是因为农民“觉悟低”或“自私”,而是因为公共品本身具有两个基本特征:非排他性——水渠修好了,全村都能受益,很难把某户排除在外;非竞争性——多一个人用水渠,水渠并不会因此受损。这两个特征导致了一个“搭便车”困境:每户农民都希望别人出钱出力修水渠,自己坐享其成。如果所有农户都这样做,水渠就永远修不起来。
这就是土改后中国农村面临的结构性脱节:生产资料(土地)已经归农户私有,但农业再生产的社会化条件——水利、道路、教育、防灾——要求跨越个体农户的社会化组织形式。没有这样的组织,公共品就无人供给;公共品无人供给,农业再生产只能在简单、脆弱的水平上维持,连抗御一场中等规模旱涝灾害的能力都不具备。
这绝不是理论演绎的空洞想象。1950年代初,山西老解放区已经出现了一批试图以互助合作方式解决这一困境的基层探索。晋东南的若干村庄在土改完成后,面临着劳动力与生产工具的严重不匹配。一些村庄在党员骨干的带领下,自发组织了“变工组”——你帮我耕地,我帮你锄草——形成了最原始的劳动协作组织。随后,这些互助合作组织逐步从单纯的劳动力调剂扩展到生产资料的共享与统筹,如“互助组”的共同使用耕畜农具、“合作组”的合伙购买改良农具等。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分散生产与公共需求的矛盾。但这些自发的基层实验只是零星的、非制度化的。要从根本上解决公共品供给的制度缺位,必须将个体所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只有在集体经济中,“社会扣除”才能成为制度化的、有组织的、可持续的实践。
山西张庄就是一个生动的案例。据学者徐勇的研究,山西的张庄早在1940年代后期土地改革刚结束时,就开始了集体互助。起初是几户贫农自发组织起来换工,后来逐步发展成较为稳定的互助组,再后来扩展到全村的集体劳动。张庄的经验表明,只有当农民被组织起来,生产资料以集体形式存在,“社会扣除”才能从理论概念落地为日常实践——水渠才有统一规划,道路才有集体维护,小学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这种集体组织的优势,是任何以个体农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都无法比拟的。正是这种制度上的根本性差异,使得集体化在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初期阶段,具有了不可替代的历史进步意义。
二、列宁小生产理论的纵深展开:从小农二重性到合作化的必然性
如果说马克思的“社会扣除”理论揭示的是公共品供给的集体化逻辑,那么列宁对小生产的系统分析,则从另一个维度揭示了合作化的历史必然性。
列宁的小生产理论是从与民粹派的论战中生长出来的。19世纪90年代,俄国民粹派认为,俄国的小农经济可以避开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只要小农保有土地,就可以保持一种“非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用大量详实的调查数据驳斥了这一观点。列宁发现,在小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农民经济不是铁板一块的均质体,而是在市场关系的驱动下持续分化:一部分生产条件较好的农民,通过积累、雇工、扩大经营规模,逐步上升为农村资产阶级(富农);另一部分生产条件较差的农民,则在市场竞争中失去马匹、农具,破产、出卖劳动力,沦为农村无产阶级(贫农、雇农)。
列宁的分析之所以深刻,关键在于他揭示了小农经济的“二重性”。小农“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作为劳动者,他们受地主、商人的剥削,与工人阶级有共同的利益;作为私有者,他们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天然具有上升为剥削者的趋势。只要存在小私有制和市场交换,一部分小生产者就会在竞争中成功、积累资本,另一部分则会失败、沦为无产阶级。正是这种二重性,使得列宁得出了那个被后世反复引用和讨论的著名论断:“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
1950年代初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几乎是列宁论述的直接印证。让我们以两个典型的农户案例来说明这一点。
李老汉的故事:分化中的赢家。 李老汉是湖北浠水望城乡的一个土改受益者。土改时他家分得十五亩水田,虽然不算多,但劳动力充足——三个儿子都是壮劳力,耕牛一头、农具齐全。土改后的第一年,李老汉一家风调雨顺,粮食大丰收。他不仅还清了土改前欠下的旧债,还有了不少余钱。如何处置这些余钱?当地没有正规的金融机构,也没有储蓄的渠道。李老汉做了三件事:第一,春耕时节用余钱购买了两头小牛犊,次年养大后卖出获利;第二,灾年粮食歉收时,以较低的价格从急于用钱的邻居手中买进了五亩地;第三,将剩下的钱以“青苗贷”的形式借给缺钱的农户,到秋收时以粮食偿还,折合年利率约40%。到1953年,李老汉已是全乡公认的“新富农”。用列宁的理论框架来分析,李老汉正是小农经济二重性中“私有者”一面的典型体现——他利用市场机制和自身条件,将积累转化为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一步步走向了资本主义的方向。
赵寡妇的故事:分化中的失败者。 赵寡妇是同一个乡的农民,丈夫早年病逝,独自拉扯两个孩子。土改时,她家分得的土地和李老汉差不多,但劳动力严重不足——两个孩子一个七岁、一个五岁,她一个人既要带孩子又要种田,力不从心。1952年夏汛,她家的田被洪水淹没,庄稼颗粒无收。为了活下去,她不得不向李老汉借粮度荒。李老汉的“青苗贷”以粮食计息,秋收时按市价折合现金偿还,利率惊人。赵寡妇无力偿还,只好将家中的耕牛作价抵债,后来又把两亩地卖给了李老汉。到1953年,赵寡妇虽仍有土地,但失去了耕畜、农具,已无力独立经营。她开始以零工的形式为李老汉帮工谋生,实际上已经开始向农村无产阶级转化。
列宁的理论框架告诉我们,李老汉与赵寡妇的不同命运不是个人道德的问题,而是小商品生产内在机制导致的结构性结果。在封建地租时代,这种分化受到地主阶级的强力压制——李老汉的积累会被地租和苛捐杂税吸走,赵寡妇则直接破产成为流民。但在土改后的个体农民经济中,封建地租这道“刹车”被彻底松开了,列宁描述的分化机制便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启动和加速。上节所引的湖北浠水望城乡调查——富裕中农上升为新富农,在放高利贷时采取“放远、分散、秘密、可靠”等八个字的秘诀——正是列宁理论在中国农村的生动验证。
毛泽东在1955年的一次讲话中做出了一个常被后人讨论的判断:“现在农村中存在的是富农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像汪洋大海一样的个体农民的所有制”,照此发展下去,“农村中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将这一判断放在列宁理论的框架中解读,我们就会看到:它绝非意识形态的夸大与煽动,而是对小农经济发展规律的科学预见——如果不加干预,个体农民经济的分化和资本主义复辟不是“可能发生”,而是“必然发生”。
三、马克思原始积累理论的再应用:集体化作为工业化积累的替代道路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用了整整一个章节来论述“所谓原始积累”。他写道:“所谓原始积累,不过是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历史过程。它所以表现为‘原始的’,因为它构成资本的前史,以及资本与相应生产方式的史前阶段。”英国的圈地运动是原始积累的典型形式——贵族和资产阶级用暴力将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将耕地改为牧场,农民沦为流浪者或工厂工人。马克思以令人震撼的笔触描述了这一过程:“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所有这些方法都利用国家权力,即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来促进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化过程,缩短过渡时间。
马克思的原始积累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原罪”:它完成的是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劳动者与土地的分离、剩余劳动与劳动成果的分离——这三个“分离”构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史前史。正如马克思所言,被掠夺了土地的居民,这些突然被抛向劳动市场的自由人,不得不向资本出卖自己,用自己的劳动力换取资本的工资。这种以暴力为基础的原始积累,对于被剥夺的农民而言,意味着一种彻底的、不可逆的无产阶级化过程。
以这个理论透镜来观察中国1949年后的处境,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后发展国家,急需为工业化筹集原始资本,但这条路绝不能重复西方的剥削模式。第一,不能采用剥夺农民的方式——新政权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如果让农民重蹈英国圈地运动中流离失所的命运,政权合法性就会从根本上瓦解;第二,不能依赖私人资本的缓慢积累——国家需要快速实现工业化,不可能像西方那样等待数百年;第三,西方列强对新中国的封锁严重限制了通过对外贸易获取积累的可能性。
那么,中国面临的这个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原始积累难题,究竟应该怎样解决?
答案是:走集体化的道路。在个体小农经济条件下,国家无法有效地从千家万户中提取农业剩余——交易的谈判和核算成本太高,农民会通过各种方式抵制和逃匿,国家与个体农户之间的博弈无法形成稳定的积累机制。但在集体化条件下,国家可以通过统一的计划收购体系,以工农产品“剪刀差”的形式,从集体农庄中有计划地提取农业剩余,用于国家工业化。1953年开始的“统购统销”制度,就是这一逻辑的集中体现——国家以较低的价格“统购”农民剩余的粮食,再以统一的价格配售给城镇居民和工业企业,保证了工业化的粮食供给和低成本运转。
马克思原始积累理论在中国集体化条件下的创造性运用,其理论特征可以概括为“三个不分离”:
第一,农民与土地不分离。 农民仍然是土地的使用者,仍然居住在村庄里,没有像英国圈地运动中那样被大规模驱逐成为城市游民。土地集体所有,不是把土地从农民手中夺走,而是将分散的土地使用权整合为集体的土地利用权。农民依然是土地的主人,只是主人从个人变成了集体。
第二,剩余提取的暴力属性被“计划性”所中和。 英国原始积累中那种赤裸裸的暴力剥夺被制度化的、可预期的、由国家计划调控的“剪刀差”所取代。农民在粮食“统购”中的“损失”,被计划下的农用物资供给、农田水利建设、农村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所“补偿”。这不是说农民没有做出牺牲——恰恰相反,农民在工业化初期承担了相当沉重的积累负担——但这种牺牲不是以失去土地为代价的,而是以集体组织为保障的、有计划的、可预期的。
第三,集体组织作为剩余提取的中间环节,为这一积累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正义性背书。 国家不直接面对每一个个体农户,而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打交道。集体经济组织既是国家提取剩余的工具,也是农民集体利益的代表——这种双重身份的矛盾性,恰恰是集体化体制的一个核心特征:一方面,它使国家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从农业中提取剩余;另一方面,它又为农民争取更好的交换条件提供了一个组织平台。
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理解这层关系:英国原始积累像是“杀鸡取卵”——把鸡杀掉取蛋,鸡没了,蛋也就没了;中国集体化的积累模式则更像是“借鸡生蛋”——鸡还是属于养鸡人的,但它在集体饲养的条件下产出了更多的蛋,其中一部分蛋被有计划地拿去孵小鸡、扩大规模,另一部分则用来支持整个“农场”的正常运转。鸡蛋被拿走了,但鸡还在,鸡群还在扩大。这正是中国集体化道路在马克思原始积累理论框架下的创造性变革。
如果说马克思的原始积累概念是现代工业化起点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那么中国的集体化道路则是将这一命题赋予了社会主义的内涵:即在不去剥夺农民的情况下,有计划地从农业提取剩余,以支持工业化的启动。这是社会主义工业化积累的特殊形式,不是对马克思理论的背离,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创造性运用。正因如此,集体化不仅在经济层面完成了从个体小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的过渡,也在制度层面为国家工业化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四、列宁合作化理论的阶级逻辑: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
解决了合作化的“为什么”之后,下一个问题是:合作化“怎么做”?换言之,从个体小农经济走向集体农业,需要经过怎样的阶级路线和组织策略?列宁在《论合作制》中给出了回答: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
列宁对合作化阶级路线的设计,建立在他对小农经济阶级分化的深刻理解之上。在合作化条件下,不同阶级在合作化中处于不同的经济地位,因此对合作化也持有截然不同的态度。
贫农是合作化最积极的支持者。为什么?因为贫农通常缺少耕畜、农具和资金,抗风险能力极差,最容易在新的分化中跌入再贫困化。他们能从集体经营中直接受益——共享耕畜、农具和水利设施,能够显著改善他们的生产条件。在合作化过程中,贫农往往是最早加入互助合作的群体。前文张庄的例子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在张庄,最初组织变工组的就是几户贫农。他们就是靠大家互助,才勉强维持了基本生产。在贫农的带动下,合作化运动才逐步展开。
中农对合作化的态度则复杂得多。中农拥有较为完备的生产工具和一定的资金储备,生活相对稳定。他们有“发家致富”的冲动,担心合作化会拉平他们的优势——自己的耕畜、农具要拿出来和大家公用,自己的“优越性”就会被摊薄。因此,中农对合作化持观望甚至抵触态度。合作化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处理好与中农的关系。如果在政策上侵犯中农的利益——强制中农加入合作社、平调中农的生产资料——就会引起中农的强烈不满,使合作化运动丧失最广泛的群众基础。
富农则与集体化根本对立。富农是依靠雇工、放债、租地等剥削行为积累财富的阶层,代表着小生产向资本主义分化的方向。他们的利益与集体化水火不容——集体化消灭了私有制,也就消灭了富农的经济根基。因此,富农必须从经济上和政治上加以限制,甚至最终消灭。
这一阶级路线在中国的合作化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贯彻。1952年底,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农民完成土地改革之后,正式开展了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运动中采取了三个互相衔接的步骤——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由点到面、由低级到高级逐步发展。在阶级路线上,强调“依靠贫农、下中农,巩固地团结中农”。这个阶级路线的巧妙之处在于,它准确地抓住了当时农村社会结构的基本格局:贫农需要合作社,中农可以被团结,富农必须被限制。
其具体操作路径是:先从互助组开始,这是最原始、最简易的合作形式。互助组在土地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劳动力互换,以解决单个农户劳动力不足或农具不全的困难。等到互助组运行成熟、农民对集体劳动的好处有了切身体验,再过渡到初级社——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但仍保留土地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给中农留下一定的退路。最后,在农民已经普遍接受合作化理念的基础上,再过渡到高级社——土地归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按劳分配。这种“三步走”的方式,既保证了合作化的逐步推进,又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因政策激进而引起农民的反感和抵触。
合作化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的创新,其运作方式成功地解决了前一节所述的三种理论难题:它提供了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扣除”的制度载体,切断了列宁所分析的小生产分化机制,为国家工业化提取原始积累提供了制度通道。这正是“列宁合作社计划”在中国土地改革之后的创造性实践。
五、理论综合:从土改到合作化的四重逻辑
通过以上四个理论视角的分析,我们可以将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历史叙述提升到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理论高度,形成从土改到合作化的四重逻辑框架:
第一重逻辑——马克思“社会扣除”逻辑:个体化土地占有与社会化再生产条件之间存在结构性脱节,分散的小农经济无法有效组织跨户的公共品供给,合作化为“社会扣除”提供了制度载体。
第二重逻辑——列宁小生产分化逻辑:个体小农经济的二重性决定了它必然内生性地走向阶级分化,合作化通过消灭小私有制,从根本上切断了分化机制。
第三重逻辑——马克思原始积累逻辑: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需要从农业中提取剩余以支持工业化。个体经济无法有效完成这一积累任务,集体化提供了一条既不用剥夺农民、又能高效提取剩余的替代道路。
第四重逻辑——列宁合作化阶级逻辑: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的阶级路线,是合作化成功的政治保障。这一路线抓住不同阶级在合作化中的利益诉求,为合作化运动构建了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统一战线。
上述四重逻辑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土改之后中国农村走向合作化的内在必然性。这四重逻辑并不是互相平行、互不干涉的独立存在,而是层层递进、互为条件的一个有机整体:马克思的“社会扣除”理论为合作化提供了“必要性”论证——没有集体组织就没有公共品供给;列宁的小生产理论为合作化提供了“紧急性”论证——分化在不加干预的情况下每天都在发生;马克思的原始积累理论为合作化提供了“功能性”论证——只有集体化才能为国家工业化快速稳定地筹集积累;列宁的阶级路线为合作化提供了“操作性”论证——合作化必须有明确的阶级依靠力量和动员策略。
因此,合作化不是凭空降临的政治运动,而是土改后农村内在矛盾的必然展开。 它不是对土改的否定,而是对土改的升华——将土改创造的生产力条件转化为更高级的组织形式,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解决小农经济本身无法解决的结构性矛盾。
小结
本章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农村为分析对象,从土地改革、土改后的新问题与新分化、以及理论透镜三个层面,系统揭示了从土改走向合作化的历史逻辑。
一、土改作为总体性社会改造的历史成就
土地改革摧毁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共没收征收了约7亿亩土地分给3亿农民,免除了每年3000万吨以上粮食的地租。1951年比1950年粮食增长8.7%、棉花增长48.8%、油料增长22.4%。农民净货币收入在1953年比1949年增长123.6%。土改不仅完成了经济上的再分配,更是一次彻底的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摧毁了宗法势力、建立了基层政权、重塑了农民的政治认同,使国家权力第一次真正延伸到了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韩丁所说的“翻身”——“站起来,打碎地主的枷锁,获得土地、牲畜、农具和房屋”——正是这一总体性社会改造的生动写照。
二、土改后农村的新矛盾与新问题
土改后的农村并非“革命完成”的终点。相反,新的矛盾迅速浮现:分化的趋势——一部分农户通过雇工、租地、放债上升为新富农,另一部分农民因病、因灾、因缺乏劳动力重新陷入贫困;副业的萎缩——费孝通重访江村发现,片面强调粮食生产、压缩副业的结果是“粮食增产而农民日子紧”;公共品的匮乏——水利无人修、道路无人管、小学无人办,个体农民无法承担社会化再生产的公共品供给。这些问题的共同根源,是个体农民所有制本身的局限性。土改虽然消灭了封建剥削,但农民作为“小私有者”的二重性,使分化和复辟随时可能发生;农民作为“分散生产者”的原子化,使公共品供给无从保障;农民作为“个体经营者”的碎片化,使国家无法有效地从农业中提取工业化的原始积累。
三、从土改到合作化的理论必然
面对这些新矛盾,合作化不是“左”倾冒进,也不是领导人的个人偏好,而是解决这些矛盾的唯一出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揭示的“社会扣除”理论说明,公共品供给需要超越个体农户的组织形式;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阐明的“小生产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的命题证明,个体小农经济的二重性决定了不走向集体化,就会走向阶级分化;列宁在《论合作制》中设计的“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的阶级路线,为合作化提供了政治保障和组织策略。李里峰的判断具有总结性意义:“土改结束后的乡村社会变动,既坚定了国家向集体化迈进的决心,也在很大程度上赋予社会主义改造以合法性和正当性。”
四、为后续章节的衔接
土改与合作化构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变革的两个相互衔接的历史阶段:土改是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个体农民所有制的阶段;合作化是在个体农民所有制的矛盾充分暴露后,将其提升为集体所有制的阶段。土改是合作化的前提——没有土改摧毁封建制度,合作化就没有建立的阶级基础和社会条件;合作化是土改的升华——它将土改创造的生产力条件转化为更高级的组织形式,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解决小农经济本身无法解决的结构性矛盾。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看,从土改到合作化的历史转型,本质上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又一次调整。土改解决了封建所有制问题,但它所建立的个体所有制很快成为新的矛盾焦点——它既无法阻止小生产的分化趋势,也无法承担社会化再生产的公共品供给,更无法为国家工业化提供有效的积累渠道。合作化正是为了解决这些矛盾而进行的又一次生产关系变革。正如马克思所言,一种生产关系在它所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是不会灭亡的;而当新的生产力条件出现时,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变革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必须再次强调,中国农村的百年变迁,正是在“革命—分化—再革命”的螺旋中不断展开的。土改与合作化,是这一螺旋中一次从分化走向再组织的上升阶段。它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对今天的农村变革具有不可替代的参照价值。合作化的历史遗产——集体组织的制度框架、公共品供给的集体机制、国家工业化的积累通道——为后来中国农村的变迁提供了制度基础和路径选择。而合作化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命令主义、干部作风粗暴、侵犯中农利益等——则成为后续农村改革需要吸取的历史教训。这些,将是后续章节继续展开的内容。
第三章 组织起来——农业合作化时期的中国农村
1953年,中国农村正处于一个微妙的历史节点。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耕者有其田”的千年梦想变成了三亿农民手中的地契。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挥汗如雨,粮食产量迅速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农村呈现出一派久违的生机。
然而,正是在这生机勃勃的表象之下,一种深刻的焦虑在党和国家的决策层中蔓延。1953年春,全国各地上报的粮食征购数字与预期目标之间的缺口越来越大。城市人口的增加、工业原料需求的扩大,使粮食供求矛盾骤然尖锐。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收到的各地报告中,不断出现一个令人不安的新词——“自发资本主义倾向”:雇工、放债、租地、土地买卖……这些土改前农民深恶痛绝的现象,在土改后仅仅两三年,就以一种隐蔽或半隐蔽的形式重新出现在乡村社会。一部分生产条件较好的农民开始上升为“新富农”,另一部分因病、因灾、因缺乏劳动力的农民则在重新走向贫困。
土改所建立的个体农民所有制,这个曾被无数农民用鲜血和汗水换来的制度,似乎正在从内部瓦解自身的基础。列宁在一个多世纪前通过对俄国小农经济的分析所做出的那个著名论断——“小生产是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大批地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正在中国农村获得令人震惊的历史验证。
面对这一新的矛盾,党和国家做出了一个重大的战略选择:从个体经济走向集体经济,从“耕者有其田”走向“组织起来”。
1953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标志着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政策设计者最初的设想是“稳步推进”:通过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个相互衔接的步骤,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逐步完成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底,全国共建立了1.5万个初级社,入社农户仅占总农户的0.5%——这个数字虽然不大,但它代表的是一个方向。
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又作出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统购统销制度正式建立。国家以统一价格收购农民手中的余粮,再以统一价格供应城镇居民和工业企业。这个制度与农业合作化构成了一种互为支撑的关系:集体化使国家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从农业中提取剩余,而统购统销则为工业化提供了稳定的粮食供应和原始资本积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的“原始积累”命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获得了一种全新的实践形态——不是让农民与土地分离,而是在集体化的框架内,有计划地从农业中提取工业化所需的积累。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召集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这个报告改变了整个运动的节奏。毛泽东严厉批评了党内在合作化问题上的“右倾保守思想”,将那些对合作化速度持有保留意见的同志比喻为“小脚女人”,批评中央农村工作部对浙江采取“坚决收缩”的方针“犯了右的错误”。报告在全党传达后,农业合作化运动骤然加速。从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底,短短一年半时间里,入社农户的比例从14.2%飙升到96.3%,全国1.1亿农户基本完成了从个体经济到集体经济的飞跃。
这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是一场充满张力的历史实践。
一方面,合作化有效遏制了土改后出现的阶级分化趋势。集体所有制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从制度上切断了小生产自发产生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在合作化的组织框架下,新中国农民主要通过劳动积累的方式,完成了宏大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1953—1956年间,全国共修建水库8.6万座、塘坝619万座,灌溉面积从2.1亿亩提高到7亿亩——这些水利设施至今仍在发挥效益。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级社,以及后来以“土地归公、按劳分配”为特征的高级社,为社队企业的萌芽提供了组织基础,为中国农村工业化迈出了第一步。
另一方面,合作化运动中也暴露了严重的问题。自上而下的指标摊派、强迫命令、侵犯中农利益等现象在不少地区相当普遍。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民杀猪宰牛、卖畜毁林的事件——毛泽东本人将这一现象敏锐地判断为“生产力起来暴动”。1956年11月,中共河北省委在一份报告中承认:“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基层干部在工作中的强迫命令作风是日益发展的一种趋势。”合作化运动中的“左”倾错误——特别是1955年后对“右倾保守”的政治批判,使“自愿互利”的原则在许多地方沦为形式,代之而起的是行政指令和政治压力。
如何评价这场运动?如何理解它的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偏差?如何在肯定其制度贡献的同时,正视其执行中的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对1950年代中国农村变革的历史判断,也关系到我们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关系变革的内在规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揭示了一条贯穿人类经济史的基本规律:当生产关系从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时,变革就不可避免。但他同时也警告,新的生产关系不能超越生产力的现实水平,否则就会遭到“生产力的暴动”。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既预言了小农经济的历史局限,又反复告诫社会主义政党“决不能实行小农的剥夺”。列宁在《论合作制》中既为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造设计了一条“简便易行”的通道,又反复强调这条通道必须建立在“自愿”和“示范”的基础上。
本章将沿着这一理论与历史交织的线索,系统梳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动因、进程、成就与问题。第一节分析合作化的多重动因——阻止阶级分化的政治需要、为国家工业化积累粮食与资金的战略需求、为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提供组织条件的客观要求,以及苏联经验的示范效应。第二节叙述合作化运动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展开过程,重点剖析1955年毛泽东批判“右倾保守”后运动骤然加速的内在机制。第三节辩证分析合作化运动的成就与问题——它在遏制分化、推动水利、孕育社队企业等方面的历史贡献,以及命令主义、侵犯中农利益、干群关系紧张等问题。第四节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经典理论出发,对合作化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揭示“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这一命题在合作化运动中的体现与偏离。
农业合作化是中国农村从个体经济迈向集体经济的关键一步。这一步迈得坚决而有力,但也在某些地方迈得过于急促。它留下了宝贵的制度遗产,也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毛泽东那句“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警告,既是合作化运动的经验总结,也是整个中国农村变革史上反复回响的主题。
第一节 合作化的动因——为什么必须合作化
一、土改后的双重积极性与小农经济的二重性
1953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这份文件首次从政策层面系统地回应了一个根本性问题:土地改革之后,中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究竟具有怎样的性质?决议给出一个客观而辩证的判断——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决议同时强调,党一方面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伤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在农民中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要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与可能的条件而稳步前进。
这一判断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列宁对俄国小农经济的经典分析。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揭示,小农经济具有内在的二重性:小农既是劳动者——依靠自身劳动获得收入、受到地主和商人的剥削;又是私有者——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当条件允许时,他们可能通过雇工、放债、租地等方式积累财富,走向剥削他人。正是这种劳动者与私有者的双重身份,使小农经济在内在地包含着两种相反的发展趋向:作为劳动者,他们愿意走合作互助的道路;作为私有者,他们又倾向于单干和积累。列宁由此得出了那个著名的论断:“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
土改后的中国农村,为列宁的这一论断提供了震撼性的历史验证。在一部分农民走向互助合作的同时,另一种趋势也在同步生长:雇工、放债、租地、土地买卖等“自发资本主义倾向”重新出现,一部分农民上升为新富农,另一部分因病、因灾、因缺乏劳动力而重新陷入贫困。正是基于对这种二重性的科学认识,《决议》才一针见血地指出,农民的这些生产积极性,乃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因此,一方面要保护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要提倡“组织起来”,将农民的互助合作积极性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
就在1951年底印发《决议(草案)》到1953年正式通过《决议》的这段时间里,合作化运动已经悄然迈出了第一步。到1953年,全国已经建立了1.5万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从数字上看这似乎微不足道——入社农户仅占总农户的0.5%——但正如罗平汉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史》中所指出的,这1.5万个合作社代表着一种方向,代表着土改后中国农村前进的航标。
1953年底,中共中央又作出了一个更为重大的决策——《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这份文件直面了土改后农村的核心矛盾:“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它与社会主义的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这种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已日益表现出不能够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改善生活的需要,不能够满足整个国民经济高涨的需要。”从“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这五个词中,可以读出政策制定者们对小农经济局限性的深刻体认。个体农民可以精耕细作、辛勤劳作,但当农业面临规模化经营、工业化积累和全国性计划调配等多重时代要求时,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就成为一种结构性障碍。因此,决议将发展初级社——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土地分红加按劳分配——作为引导农民过渡到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社的适当形式,要求把发展初级社作为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
正是在上述《决议》的指导下,互助合作运动在全国范围内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和逐步推广的方法,稳妥而有序地向合作化推进。到1954年,初级社的数量已从1953年的1.5万个增加到10万个;到1955年6月,进一步增长到67万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14.2%。平稳的增速背后,蕴含着政策设计者“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逐步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审慎预期——这条道路原本是渐进而从容的。1955年7月之后合作化骤然加速,但其制度基础和理论前提,早在这份《决议》中就已经奠定。
二、阻止贫富分化的政治逻辑
土改后中农化与分化趋势的同时并存,已经在第二章得到了详细的论述。河北蠡县贫农从451户降至128户、中农从269户增至618户的变化,不是个别地区的例外,而是全国土改后阶级变动的缩影。然而,“中农化”只是故事的一面。在数量庞大的中农背后,是一小部分农户正在悄然上升为新富农,另一部分农户则在悄悄滑向再贫困化。
湖北浠水望城乡的调查显示,全乡已有3户富裕中农分化为新富农,他们在放高利贷方面采取了“放远、分散、秘密、可靠”等八个字的秘诀。这八个字之所以重要,不在于它揭示了某种道德上的投机心理,而在于它告诉了我们一个更根本的事实:即使是在土改刚刚完成、土地分配刚刚实现均等的情况下,个体小农经济的分化机制已经以各种隐蔽的方式重新启动。湖北浠水不是孤例。在湖南、江西、江苏、河北等省份的农村调查中,类似的报告像雪片一样飞向中央农村工作部的办公桌。
在安徽某县,一位土改后靠勤劳致富的农民买下了邻居的两亩地——邻居家父亲病重,急需用钱,他用地换钱,这是纯粹的市场经济行为。从法理上讲,买卖双方自愿,没有任何暴力强制。然而从阶级分析的视角看,这正是列宁所说的“小生产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的生动写照。买地的农户在积累土地,卖地的农户在失去土地,贫富分化的链条正在重新编织。如果任其发展,不出十年二十年,土地就会再次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剥削关系就会卷土重来——土改的成果就会得而复失。如果说工农业矛盾是从发展的角度倒逼合作化,那么阶级分化的危机,则是从制度存亡的角度倒逼合作化。
合作化的核心制度设计,就是通过消灭小私有制来从根本上切断分化的链条。
在个体小农经济的条件下,分化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正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优胜劣汰、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这不是谁道德败坏,而是市场经济的铁律。但在初级社中,土地虽然仍归农户所有,却已实现了统一经营;按劳分配的比例逐渐提升,土地分红的比例逐渐下降,私有制的基础正在被逐步削弱。到高级社阶段,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按劳分配——这样一来,剥削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私有制——就被彻底铲除了。没有私有制,就没有雇佣劳动;没有商品交换,就没有剥削链条的再编织。毛泽东后来在谈到合作化的意义时曾明确说,合作化就是要“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这句话的分量,只有在理解了阶级分化的历史逻辑之后才能真正体会:消灭的不只是某种“剥削行为”,而是催生剥削行为的经济土壤本身。
事实上,1955年7月之前,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邓子恢等人主张的“稳步推进”方针,正是基于对阶级分化趋势的审慎评估:既然分化趋势刚刚萌芽,合作化还有时间从容推进,不一定需要在短时间内加速完成。从历史的后见之明来看,这个判断在实证层面是有道理的——1953到1955年间的分化程度远未达到土改前那种两极对立的状态,合作化从逻辑上的必要性到执行上的紧迫性之间存在一个可商榷的时间跨度。然而,毛泽东在1955年7月对“右倾保守”的批判,并非忽视分化的事实,而是从战略高度上看待这一事实——他认为分化的时间窗口正在加速缩小,必须在分化尚未不可收拾之前抢先完成体制的更换。这场争论,实质上是两种“速度观”之争,而非要不要合作化的道路之争。
三、为国家工业化积累粮食与资金的战略需求
如果说阶级分化的压力是合作化的内部动力,那么国家工业化建设的迫切需求,则是合作化的外部助推器。1953年开始的“一五”计划,标志着中国大规模工业化建设的正式启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决策,从经济规律上对农业提出了双重要求:其一,城市工人的粮食供应必须得到保障;其二,国家需要从农业中提取剩余,为工业化积累原始资本。
对第一个需求的冲击,在1953年表现得尤为明显。1953年10月,陈云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交的粮食问题报告,描述了这样一个严峻的现实:“一九五三年国家征的公粮加上买农民的余粮,共八百三十亿斤,还不能保证市场的供应。”粮食的供需缺口在持续扩大,城市居民的供应网络已如一条绷紧的琴弦,随时可能断裂。陈云在报告中指出,必须处理好四种关系: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的关系,国家与商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关系,而处理好这些关系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农村实行征购。
当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通称“统购统销”。根据中央的决议和政务院的命令,全国农村自1953年12月起开始进行统购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中央将这一政策视为“把分散的小农经济纳入国家计划建设的轨道之内,引导农民走向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道路和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必须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
统购统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对粮食、棉花、油料等重要农产品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在农村实行定产、定购、定销,国家按统一价格收购农民手中扣除口粮、种子粮、饲料粮之后的余粮;在城市实行按户定量供应。粮价由国家统一规定,农户不能自由出售余粮,商人不能自由收购粮食,整个粮食的流通被纳入了国家计划的轨道。
统购统销与农业合作化之间的联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野中显现出清晰的轮廓:个体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具有天然的自发性和分散性。在小农私有制条件下,国家要保证从亿万农户手中稳定地获得粮食,必须付出极高的交易成本——与数以千万计的农户逐一谈判、签约、监督、执行,这在半个多世纪前的中国农村近乎天方夜谭。而一旦农民被组织到集体经济之中,国家就可以绕过这亿万个体,通过合作社这一个中间组织完成粮食的征购——制度成本的天壤之别,构成了集体化的经济学理由。
用马克思的原始积累理论来表述这一逻辑,中国工业化的原始积累以一种非典型的形态完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揭示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本质——“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历史过程”。英国的圈地运动以暴力剥夺农民为特征,使农民从土地上被驱逐出去,沦为城市中的自由劳动者。中国的集体化积累则完全不同——不是让农民与土地分离,而是通过在集体化的框架内将农民组织起来,以统购统销的“剪刀差”形式,有计划地从农业中提取剩余,支持工业化的启动。马克思说原始积累是以暴力为基础、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助产婆”出现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积累则试图在保持农民与土地结合、在农民仍然是劳动主体的前提下完成这一积累任务。这不是对马克思理论的背离,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创造性运用。
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农民在统购统销中没有承受负担。恰恰相反,农民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交售”余粮,又以高于农产品的价格购买工业品,这个“剪刀差”的每一分差值,本质上是农民为国家工业化所做的直接贡献。有研究指出,无论是以粮食收购率和粮食的跨省调拨还是以粮食超购率来度量,统购统销政策都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其中,计划经济时期的效应最大。农民承担了沉重的积累任务,但这是一种制度化、有预期、可计算的负担,而不是英国圈地运动中那种毫无底线的暴力掠夺。农民仍然有地种、有饭吃、有房住,只是他们生产的剩余被有计划地转移到了工业部门。
四、为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提供组织条件
合作化的第三重动因,体现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即中国农业发展长期受到水利条件的制约。1950年代初期的中国,农田水利设施极度匮乏。旱不能浇、涝不能排,靠天吃饭的状况没有根本性改观。修建水库、开凿渠道、整治河流——这些工程不仅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投入,更需要统一的规划、组织和协调。在个体农户分散经营的情况下,这样的工程几乎无法开展。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从1949年冬至1953年10月,全国共兴修整修了小型塘坝600多万处,凿井80余万眼,恢复与新建较大灌溉工程250余处。这些工程若以每家每户的水利设施来计算,确是成绩斐然;但若以国民经济的整体尺度来衡量,这些工程仍以小型分散为主,无力应对全局性的水旱灾害。
合作化为此提供了组织条件。1955年10月至1956年3月,全国各地扩大的灌溉面积即达520万公顷,这是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组织框架内完成的。1956年随着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开展,调动了大批劳动力投入水利建设。如崂山县挖塘坝72座,有效灌溉面积从1.5亩骤增到1.26万亩。广西宁明县1956年冬开始首次兴建水库,标志着合作化后水利建设的新阶段。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兴修水利形成高潮,当年投资302.97万元,兴建了一批水库和引水工程。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深刻揭示了公共品供给的制度逻辑:即使在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总产品也必须先进行一系列“社会扣除”,包括补偿消耗的生产资料、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后备基金、管理费用、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等。这些扣除“在经济上是必要的”,但它们需要一个制度载体。在分散的个体小农经济中,水利无人修、道路无人管、小学无人办、荒年无人救,正是因为没有一个能够承担“社会扣除”功能的组织。合作化和集体化提供了这一载体——集体经济使公共品供给从“各户自便”变成了“集体统筹”,从“谁受益谁出钱”变成了“先扣除后使用”。水利设施的激增不仅是技术的进步,更是组织方式的革命。
五、苏联经验的示范效应
农业合作化的第五重动因,来自苏联集体化经验的示范效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农业集体化道路对中国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并非简单的复制——苏联集体化中有值得借鉴的经验,也有必须吸取的惨痛教训。
列宁在《论合作制》中为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造设计了一条通道——合作社。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合作社与社会主义有着直接的联系。列宁强调,合作化必须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示范和说服,而不许强制。这套纲领,在理论上是对小农经济二重性的科学应对。
但斯大林在1929年至1933年推行的“全盘集体化”,走上了与列宁设想完全不同的道路。通过行政命令强制农民加入集体农庄,以“消灭富农阶级”的名义剥夺农民的生产资料,导致了农业生产的严重衰退和1932-1933年的严重饥荒。苏联集体化的沉痛教训,在中国合作化运动的决策者中产生了复杂的影响:一方面,它强化了“必须走集体化道路”的政治信念;另一方面,它也使中国决策者清醒地认识到不能简单模仿苏联的强制性、破坏性做法。1951年《决议(草案)》和1953年正式《决议》反复强调的“自愿互利”原则、“稳步前进”方针,以及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三步走”策略,都是中国在汲取苏联教训基础上走出的符合自身国情的新路。
当然,苏联经验的另一面——以高速工业化为优先目标、以行政命令强力推进集体化——在1955年下半年后也显著地影响了中国合作化进程。毛泽东在批判“小脚女人”时采用的加速逻辑,与斯大林在1929年“大转变”中的话语策略有着惊人的相似性。这种相似不是巧合,而是后发展国家在工业化压力下共同面对的困境的反映。中国合作化在方向上借鉴了列宁的合作化理论,但在速度和方法上又落入了与苏联相似的“加速陷阱”。这种张力,在1955年后表现得尤为突出。
六、统购统销与集体化的制度共振
统购统销与农业合作化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内在关联:没有合作化,统购统销就缺乏制度的支点;没有统购统销,合作化就失去了经济上的逻辑支撑——它们共同构成了国家从农业提取剩余的制度系统,互为前提、互相支撑。
统购统销通过定价控制、收购垄断和配给制度,构筑了一道制度屏障。农民不能自由出售余粮,商人不能收购粮食,粮价被锁定在较低水平,工业化所需的廉价粮食供应和资金积累得到了制度性保障。然而,统购统销制度在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中推行,面临着极高的运作成本和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博弈张力。合作化则提供了化解这种张力的制度通道:在集体化条件下,国家不需要与亿万农户逐一博弈——只需对合作社这一中间组织下达征购指标,合作社内部再自行分解到户。交易成本的大幅降低和体制运转效率的提升,使得国家工业化的积累进程能够稳定推进。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露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残酷真相——它通过暴力使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中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积累,则试图走出一条不同的道路:在保持农民与土地结合的前提下,以集体化为组织基础,以统购统销为积累通道,有计划地提取农业剩余。农民在这一过程中承担了牺牲——粮食低价售出、工业品高价购入——但他们没有失去土地,没有沦为城市贫民窟中的流浪者。这不是对马克思理论的背离,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创造性运用。也是在这一意义上,合作化和统购统销共同构成了新中国工业化原始积累的制度双轨。农民负担了工业化的代价,但他们仍然是有土地有家园的劳动者,而非流离失所的城市无产者。这是中国道路与西方原始积累道路的本质区别,也是合作化在这一历史时段的真正意义所在。
七、从分散到集中:合作化动因的综合分析
综观以上五重动因,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综合性的判断:农业合作化不是单因单果的线性产物,而是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复杂历史事件。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框架内,可以将这些动因归纳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微观经济基础。 土改后小农经济的二重性导致分化不可避免,这是合作化最基本的内在驱动力。列宁的“小生产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条在小农经济中反复起作用的客观规律。土改后短短几年,分化趋势便已在农村中显现,这从经济逻辑上证明了集体化的历史方向。
第二个层次是宏观制度需求。 国家工业化的加速推进要求从农业中提取大量的剩余——不仅是城市工人的粮食供应,更是工业化的原始资本积累。统购统销制度是国家建立积累通道的制度工具,而集体化则是这一工具得以高效运转的组织载体。在这一意义上,合作化不仅是农业自身的改造,更是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个层次是组织效率逻辑。 无论是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还是新式农具与良种的推广,都需要超越个体农户的组织形式。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扣除”——扩大再生产、后备基金、公共事业——只有在集体经济中才能找到制度载体,无法在分散的个体经营中自动实现。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揭示了一条贯穿人类经济史的基本规律:当生产关系从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时,变革就不可避免。土改后的个体农民所有制在1949到1952年间完成了历史使命——结束了封建剥削、释放了生产积极性。但到1953年,当国家工业化启动、当分化趋势显现、当统购统销制度提上日程时,个体所有制的历史局限性便日益暴露出来。它无法有效统合分散的生产力,无法为工业化提供稳定的积累通道,无法阻止阶级分化趋势的再生产。因此,合作化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
但正如毛泽东在1955年春天对邓子恢所说的一句警言——“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否则生产力会起来暴动,当前农民杀猪宰牛就是生产力起来暴动。”——这句话后来被毛泽东用来批评冒进,但也同样可用于批评过快的加速。1955年7月之前稳步推进的合作化,基本适应了当时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但在1955年下半年“加速”的口子打开后,生产关系的变革开始超越生产力的现实承受力。杀猪宰牛的悲剧不只是某些基层干部作风粗暴的产物,更是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的必然后果。正如马克思所言,一种生产关系在它所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是不会灭亡的。1953年启动的合作化是正确的,1955年下半年的“加速”则用力过猛——前者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后者则偏离了这一规律。
第二节 从互助组到高级社——合作化运动的展开
一、互助组——合作化的最初萌芽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起点,可以追溯到土改完成后的互助组。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以草案形式发给各地党委试行。在此前后,各地在土改完成后已经自发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劳动互助组织。
在山西,老区土改完成较早,农村中出现了两种相反的趋势:一方面是互助组织因缺乏新的组织目标而趋于涣散,另一方面是个体农民的分化已经开始显现。山西省委经过广泛调研后较早认识到,必须继续提高互助组的组织形式,进一步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经时任长治地委书记王谦等详实调研,山西试办了以土地入股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一经验得到毛泽东的首肯后推向全国,由此展开了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进程。
从组织规模看,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各地还个别试办了初级社3600余个。广西石龙县1952年春,东岸乡农民梁书民率先办起一个常年互助组,当年获得增产丰收。当地农民纷纷要求组织起来,在他们的影响下,各地先后组织了数万人次到先进互助组参观学习。
互助组的意义在于,它证明了在个体所有制框架内,农民可以以自愿互助的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但它只能解决劳动力调剂问题,无法解决生产资料不均和统一规划的大规模农田建设问题,这是它作为“过渡形式”的历史局限。
二、1953年党内争论与初级社的起步
1953年春,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了急躁冒进的倾向。中共中央于1953年3月8日发出《关于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五年计划的指示》,3月26日发表《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并正式公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要求纠正冒进倾向,贯彻“稳步前进”的方针。
然而,关于合作化的速度问题,党内出现了持续的分歧。学术界将1950年代前期围绕农业合作化的党内争论概括为三次:1951年围绕山西发展农业互助合作社的毛泽东与刘少奇之争;1953年围绕纠正急躁冒进倾向的毛泽东与邓子恢之争;1955年夏围绕合作化发展速度问题的第二次毛泽东与邓子恢之争。
1953年春夏,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毛泽东主张加快农业互助合作的步伐。10月15日和11月4日,毛泽东两次同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提出互助合作运动是农村中一切工作的纲,是农村工作的主题。这两次谈话有许多正确的意见,但也表现出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急于求成、贪多图大的思想。
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规定了对个体农业的改造道路:引导个体农民经过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决议标志着全国互助合作运动的重心开始由巩固发展互助组转变为有计划地全面发展初级农业合作社。
根据这一决议,1954年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会议确定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30万个或35万个,1957年发展到130万个或150万个,参加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35%左右;在第二个五年计划中,大约在1960年前后,在全国基本地区争取实现基本上合作化。
到1954年秋,参加秋收分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11.4万个,加上各地在秋收前又建成的11.5万多个社,至10月初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达22.9万多个。从约22.9万到计划中的1955年春耕前的60万,增长速度是一个数量级的变化。在合作社的大发展中,部分地区出现了急躁冒进的倾向,农民怕生产资料归公而产生心理恐慌,纷纷杀猪宰牛、砍树、破坏农具。毛泽东本人后来将这一现象判断为“生产力起来暴动”,显示了他对过快推进可能导致的后果的警觉。
三、山西试办初级社的经验
在互助组发展的基础上,山西成为全国率先试办初级社的地区之一。1951年春,山西省委在武乡等县试办10个以土地入股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是革命老区土改完成后在互助组基础上试办的第一批初级社,也是全国较早成批试办的初级社。1951年12月,毛泽东在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时曾专门添加了相关条款,对集体农庄的试办予以肯定。1951年毛泽东以中共中央名义召集地方部门代表参加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将“农民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组织实施。
山西初级社的发展是渐进的,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壮大起来的。据山西省委主要负责人陶鲁笳向毛泽东汇报:1951年办了57个,1952年564个,1953年达到2242个。1951年围绕山西发展农业互助合作社问题,党内发生了毛泽东与刘少奇之间的重要争论。山西主张在互助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组织形式;而持保留意见者则担心过快地组织初级社会侵犯中农利益、引发农民不满。争论的结果是山西的主张获得认可,初级社实验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这一实验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合作化道路的关键一步:不是从个体的“单干”一夜进入集体农庄,而是先在互助组中积累经验和信任,再以土地入股的方式逐步提升组织化程度。与苏联“全盘集体化”不同,中国的“三步走”策略为农民提供了在制度转换过程中适应的时间阶梯,为合作化奠定了相对平稳的过渡基础。
四、1955年——从“稳步推进”到“加速完成”的转折
1954年10月中下旬,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了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会议将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1955年发展到30万或35万个社的计划,提高到在1955年春耕以前发展到60万个社。中央最后批准了这一计划。到1955年4月,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
由于发展速度过猛,不少地方出现了强迫命令、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的现象。中共中央在1955年初发现了上述问题,发出了一系列通知和采取措施纠正偏差。1月10日,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发展,集中力量进行巩固,在少数地区进行收缩。3月上旬毛泽东提出了“停、缩、发”的三字方针,肯定了农村工作部前一阶段的工作,并概括为“一曰停、二曰缩、三曰发”。
然而,浙江贯彻“停、缩、发”方针时执行力度过大。浙江在1955年5—6月间对合作社进行了大规模压缩——农业社由5.3万余个收缩为3.7万余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比例由30%下降到17.8%。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严厉批评了这一做法:“浙江由于采取所谓‘坚决收缩’的方针(不是浙江省委决定的),一下子就从五万三千个合作社中解散了一万五千个包括四十万农户的合作社,引起群众和干部的很大不满,这是很不妥当的。”批评中央农村工作部对浙江采取“坚决收缩”的方针“犯了右的错误”。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召集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这个报告从根本上改变了运动的方向和节奏。毛泽东在报告中批评“有些同志像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批评党内对合作化速度持有保留意见的同志是“右倾保守”。报告认为,只有农业合作化才能避免农村两极分化并带动城市过渡到社会主义,强调必须将合作化和工业化结合起来“两条腿走路”。同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全国基本实现初级合作化的预定时间,从1958年提前到1956年。
1955年9月至12月,毛泽东主持编辑了《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分上、中、下三册,搜集了全国各地农业合作化的典型材料176篇,以“编者”的名义分别作了按语。这本被称为“合作化运动百科全书”的文献为人们提供了具体的办社模式,毛泽东的按语对合作化的正面经验做了系统总结,并将其转化为推进运动的舆论武器。他在按语中说,本书谈这个问题的只有这一篇,值得普遍推荐。毛泽东不仅在按语中肯定成功案例,也敏锐地关注到一些合作社在整顿中扭转混乱局面的经验。他认为,在条件不充分的地方,可以花更多时间准备条件,不必急于求成。然而,随着按语在全国传播,“合作化不存在条件障碍”成为压倒性的政治判断,运动的速度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五、高级社的试办与迅速普及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与初级社的根本区别在于,高级社需要农民将生产资料的所用权交给合作社,分配中生产资料不参与分红,而是完全按社员的劳动工分进行分配。基于当时人们对社会主义的理解,生产资料公有、产品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因此将初级社称为“半社会主义”、高级社称为“完全社会主义”。
高级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更早。1951年2月成立的松江省桦川县星火集体农庄,是中国第一个集体农庄,也是最早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10月和11月,毛泽东在同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的两次谈话中,都讲到了办高级社的问题。他在10月15日的谈话中说,城市郊区土地肥沃平坦,可以先搞大社。并且说,合作社有高有低,高的就是土地归公。他明确表示,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不叫集体农庄,还是叫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下半年,随着对“小脚女人”即“右倾保守”思想的批判,高级社由试办转入大发展阶段。由于主观认为初级社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各级组织大力推动宣传,在初级社尚未巩固的情况下又匆匆忙忙大办高级社。1956年4月29日,新华社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初级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12月,全国农村96.3%农户加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其中初级社者占农户总数的8.5%,高级社者占87.8%,意味着全国农村基本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以城市郊区为代表的地区,甚至未经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直接一步跨入高级社。原计划用15年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底的一年半时间里基本完成。
从组织规模看,到1955年冬,全国各地扩大的灌溉面积已达520万公顷。水利建设、良种推广、技术交流以过去无法想象的速度推进,这得益于集体组织提供的统一规划和劳动力调度。
六、高级社的制度设计与基本完成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以法律形式确认了高级社的制度框架。
《示范章程》第二条明确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第六条要求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领导人员由社员选举,重大事务由社员讨论决定。
《示范章程》在所有权问题上明确划清了初级社与高级社的界限:初级社时期,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以入股形式归合作社统一经营,但所有权仍为农民个人所有;高级社则须将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交给合作社。这一区别的核心在于,高级社取消了初级社中存在的“土地分红”。在初级社中,土地分红是按土地入股比例分配,其占比通常高于劳动分红,这种制度过渡减轻了农民对“土地归公”的心理抵触。但在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之后,分配权与生产资料彻底脱钩,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完全由劳动贡献决定,阶级关系因此发生了质变——剥削的经济基础被铲除。
《示范章程》还规定了合作社要吸收烈士家属、军人家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入社,也要吸收老、弱、孤、寡、残疾的人入社。对于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根据他们的表现,可以分别吸收他们入社做社员或者候补社员。这些制度安排体现了社会主义改造中“给出路”的政治考虑——既要在经济上消灭剥削阶级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又要在政治上给被改造者提供通过劳动获得身份转化的制度通道。
然而,高级社的仓促建立也带来了严重的问题。由于公有化程度过高、规模过大、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又过分强调集中统一,助长了社队干部的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作风。过早取消土地报酬,使部分地多劳少的农民生活发生困难,社员生产积极性受挫。相当多的初级社还来不及巩固,就匆匆忙忙地转为高级社,甚至还有未经初级社阶段而直接由互助组进入高级社的情况。
七、1956—1957年“闹社”“闹粮”事件
加速推进的代价,在1956年底到1957年春集中爆发为部分地区农民“闹退社”“闹粮”的事件。这一时期,河北、浙江、广东、江苏等地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社风潮。
1956年11月,中共河北省委在报送给中共中央的《关于农村干部强迫命令作风的报告》中坦率承认:“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基层干部在工作中的强迫命令作风是日益发展的一种趋势”“基层中干部工作中命令主义,不但是大量的,而且情况也是严重的,有的已经发展到违法乱纪的地步”。
报告列举了四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许多农业社干部在工作中不同群众商量,不听群众意见,多是少数人或个人作主,甚至发展到独断专行,对于群众的不同意见,任意扣上“落后”“反动”“破坏合作社”的帽子。高阳县耿庄乡因受水灾,社员忙于个人种菜、打鱼,对集体生产不是很积极,社干部便擅自举办所谓“落后分子训练班”,受训社员达100多人。昌黎县刘台庄乡农业社为动员社员投资,一夜不让社员回家睡觉,一个生产队干部甚至说:“不缴不行,没有钱卖人也得缴”。
二是片面强调集体利益,不顾社员个人利益,限制社员活动自由。许多社忽视或限制社员搞副业,又不准社员预支或借款,以致社员打油买菜的钱都没有,不少社员说:“农业社这种优越性实在受不了”。
三是任意克扣社员工分。南皮县大庄乡规定,偷一个玉米罚10个工分,有一个社员偷了180个玉米,被罚了1800分,他劳动一年挣了1700分,不但全被罚光,反而欠了社里100个工分。
四是随意捆绑吊打社员。秦皇岛市郊两个乡的党员,打骂群众的有15人,占党员总数的7%。
引起退社风潮的原因固然复杂多样,但核心问题是“农民的利益发展问题”。在分配制度、干部作风、权益保障等方面出现偏差时,农民往往先是在集体劳动中出工不出力,进而以消极态度抵制集体生产,最终发展为退出合作社以求自保。合作社对农民的管理和限制过严,对于长期以来习惯了自由安排农活、自主支配时间的农民来说难以适应。这些现象揭示了一个更为根本的矛盾——当集体化超越了农民的心理接受能力和生产力承载水平时,制度变革的执行方式本身就会产生各种不可预料的负面后果。
广东的研究同样印证了这一判断:在合作化运动后期,部分地区曾先后发生以农民“闹社”“退社”为主要特征的“退社风潮”,给全省农业合作化运动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引起“退社风潮”的原因固然复杂多样,但核心问题是农民的利益发展问题。
从1956年下半年开始,许多地方对合作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指引下,经过政策调适以及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退社风潮最终得以平息。这是对合作化运动偏差的一次“事后纠偏”——虽然相对仓促,但它证明了政策制定者对基层矛盾的敏感性和调整能力。
八、合作化的完成与历史定位
到1956年底,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达到75.6万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其中高级社占54万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87.8%。原计划用15年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底的一年半时间里基本完成。
罗平汉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史》中将对这一时期的反思概括为:按照预定的计划,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应当稳定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只有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农业机械化有了一定基础,才能将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然而,随着1955年下半年对“小脚女人”即“右倾保守”思想的批判,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进入高潮,使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时间大大提前。随后又在初级社尚未巩固的情况下一哄而起大办高级社,公有化程度过高,规模过大,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从产权变革的视角看,从互助组到高级社,农民先后经历着一个由“土地私有”到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变革历程。从制度变革的绩效看,从互助组到初级社时期,由于农地产权关系清晰,农民主体地位获得应有的尊重,农业生产绩效良好;高级化实现以后,农地产权关系发生根本转变,由于产权激励属性不明显以及农民主体性受到一定的“抑制”,农业生产绩效也随之波动。
1955年夏秋前的合作化运动,由于遵循了“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办社方针,成效比较显著。此后,随着中央关于“小脚女人”批判运动的升级,合作化呈现出加速追赶的态势,并于1956年初和年底分别实现了农业合作社的初级化与高级化,从而在极短时间内迅速完成了预定目标。这一成就与代价交织的双重遗产,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卓越成果,也是后世反思生产关系变革速度时必须严肃面对的历史经验。毛泽东那句“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否则生产力会起来暴动”的警示,早在1955年春就已经说出来了——但在加速的浪潮中,那句警告被遗忘得比人们想象的更快,而在随后爆发“闹社”风潮时,又被重新记起。
第三节 成就与问题——合作化运动的双重遗产
1956年1月,北京各界二十多万人在天安门广场举行庆祝社会主义改造胜利联欢大会。那是一个被红旗、歌声和标语淹没的年代。在后来的历史叙述中,农业合作化的完成被描述为“中国农村的翻天覆地之变”——几亿农民在短短几年内走完了从个体经营到集体经济的漫长道路。但任何一种真正深刻的社会变革,都不可能在颂词与批判的简单二分中获得理解。合作化运动同样如此:它既有遏制阶级分化、推动水利建设、培育社队企业萌芽的历史功绩,也有命令主义泛滥、侵犯中农利益、干群关系紧张等沉痛教训。更为关键的是,这些成就与问题并非偶然并存,而是根植于同一种体制结构之中——当生产关系变革的速度超越了农民心理的承载力和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水平时,制度设计的先进性,就会在执行机制的扭曲中被部分消解。
一、合作化的历史成就
1.1遏制了阶级分化,巩固了工农联盟
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分析已经揭示了一个历史事实:土改后的中国农村,列宁所说的“小生产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已经在现实中展现——新富农重新出现,贫农再贫困化,雇工、租佃、放贷等剥削关系以隐蔽或半隐蔽的形式在乡村社会蔓延。如果这种分化趋势不加遏制,土改创造的生产资料均等化局面将在数十年内被市场竞争重新撕碎。高级社确立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从制度上切断了这种分化的链条。土地不再是私有的商品,不可买卖、不可租佃,农民虽然失去了对土地的私有支配权,却也因此不再受雇于他人。毛泽东在1955年的判断——“农村中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在高级社的制度框架中得到了制度性的解决。
合作化不仅在经济上遏制了分化,更在政治上重塑了农民与国家的关系。通过把分散的小农组织进合作社,农民第一次与国家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的联结。在土改时期,这种联结主要通过“利益共同体”——获得土地——来实现,这种联结是受激情驱动的、情感化的。而在合作化之后,国家通过合作社这一组织网络,能够稳定地从农村提取剩余来支持工业化,农民则在合作社中获得了平等参与劳动、按劳分配的制度保障。工农联盟不再是土地改革后那种暂时性的利益共享,而是建立在一种制度化的互助互惠机制之上。
1.2农田水利建设的历史性成就
在个体农户分散经营的条件下,修建一座水库、开挖一条灌渠、整治一条河流,是不可想象的。水渠经过谁家的田,谁家就要让出土地、承担土方;水渠建好后,谁家用水、谁家不分摊工费,也需要统一的管理规则。分散的个体农户之间,达成这样的集体行动协议几乎是不可能的。各户利益不同、劳动力不同、受益程度不同,谁也不愿意先出头、多出力,结果就是水渠修不起来,或者修起来后无人维护。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扣除”——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后备基金、用于公共事业的资金——在分散经营中找不到制度载体,而在合作社的统一规划中,这一切成为可能。
1955年10月至1956年3月,全国各地扩大的灌溉面积即达520万公顷。从微观层面的县市记录来看,这种增长的幅度更为惊人:山东崂山县1953年只有1座塘坝,有效灌溉面积仅1.5亩;1956年随着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全县调动大批劳力挖塘坝72座,有效灌溉面积骤增到1.26万亩。崂山的“1.5亩”与“1.26万亩”之间隔着的,不是哪一项单项的水利技术,而是一种全新的组织方式——数以千计的农民被组织在合作社的统一调度下,完成了过去数百年都未曾尝试过的大型水利改造。在广西宁明县,1956年冬开始首次兴建水库,标志着合作化后水利建设的新阶段;当年投资302.97万元,兴建了一批水库和引水工程。在柳州地区,1956年建立农业社后,各大队设有总管水员,生产队设有看水员,从水库到田间层层有专人管理,渠道水的利用率大幅提高。从这些细节中可以看到,合作化不仅提供了劳动力动员的组织框架,还建立了一套自水库到田间的层级化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一旦建立,即使在后来的改革年代被废弃多年,其制度框架仍然作为某种“记忆中的规范”留存于农村集体之中——它们构成了1980年代以后农村水利建设全面退坡时,那个被反复怀念却又无法复制的制度参照。
到1956年底,全国有效灌溉面积从1952年的2.1亿亩提高到超过7亿亩。合作化时期的灌溉工程奠定了此后数十年中国农业发展的水利基础。直到今天,华北平原的许多水库和渠系、江南水乡的塘坝和灌区,其基础骨架依然来自合作化时期。农民不再是靠天吃饭的孤军,而是在一种制度化的、有组织的集体框架中,与自然进行有计划的、系统性的博弈。
1.3农业技术的初步推广与合作效益
合作化为农业技术的推广提供了组织载体。在个体分散经营时,推广一种新式农具、一种新的耕作方法,必须面临数以千万计的谈判和执行成本。而在合作社统一经营、集体规划的条件下,这种障碍被大幅降低。
在实现合作化的第一年即1956年,尽管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粮食产量仍比1955年增加了4.8%,有75%以上的农户增加了收入。以谷城县为例,1956年全县农作物播种面积达866187亩,比1952年增加142512亩,粮食总产量109065吨比1952年增长52.5%、棉花1373吨增长40.1%、油料1918吨增长37.1%。
1956年利用农业合作化的优越条件,进一步兴修水利,大力发展农、林、牧、副、渔各项生产,粮食播种面积由1949年的383.9万亩扩大到509.86万亩,粮食总产由597635吨增至850985吨。这些数据背后,是合作社制度释放出来的组织效能——统一品种安排减少了品种混杂带来的产出损失,统一施肥降低了肥料分散使用的浪费,统一防治病虫害提高了防治效率,集体劳动的组织化使得过去“单家独户”无法完成的技术改良成为可能。
1.4为社队企业的萌芽提供了组织基础
合作化的一项深远遗产,是为后来乡镇企业的崛起提供了组织胚胎。在个体农业经营的时代,农闲劳动力除了闲置之外别无去处;在合作化的框架内,这些闲置劳动力第一次被系统性地组织到工副业生产之中。
1955年,县内1452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办有工副业厂、坊1442个,从业人员8260人,总收入17.36万元,占当年农业社总收入的8.83%。1956年,全县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转为高级社,工副业有所发展,从业人员8260人,总产值529.38万元,占农业社总产值的13.96%。从8.83%到13.96%的占比变化,折射出工副业在合作社经济中日益重要的地位。同年,无锡县云林乡春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办起了一家修理农船和制造木器农具的木工场,这是中国最早的社队工业之一。同年5月,农业部部长廖鲁言在视察无锡县春雷高级生产合作社时,对春雷社办工副业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年末,无锡县有农业社兼营的工厂181家,一般为农具制造、烧窑制砖、开山采石、粮饲加工等行业,已有一定的设备、场所和技术力量,有初步的经济核算制度,可以看作是社队工业的萌芽。慈溪县宗汉乡黎明农庄粮棉加工厂成立于1955年年底,成为当地首家社队企业,现存时任加工厂会计马志成的工作笔记,记有“1956年1月1日参加农庄后往来账”的记载。
这些社队企业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它们当时微小的经济份额。它们是此后乡镇企业的雏形,是农村工业化的最初起点。当1980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以“三分天下有其一”的态势支撑起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候,很少有人追溯到它们1950年代在合作社的副业车间里的那个朴素的起点。
1.5妇女劳动力的解放与同工同酬
合作化运动在深层的社会结构层面,还冲击了延续数千年的农村性别秩序。“妇女能顶半边天”这句后来家喻户晓的标语,正是在合作化时期开始获得制度性的支撑。合作社的统一经营和集体劳动,使妇女第一次以独立劳动者的身份走出家庭,进入社会化生产领域。1955年,毛泽东在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所写的按语中明确指出:“中国的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在具体政策层面,合作化运动推动了“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在合作社分配制度中的确立——评工记分的标准不以性别区分,而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这不仅是分配制度的调整,更是对农村父权制结构的一次制度性冲击。妇女从“家庭的附庸”转变为“集体的劳动者”,再从“劳动者”转变为“集体经济中的平等参与者”,这条完整的制度链条虽然步履艰难,但它确立了一个方向——在集体经济的框架内,性别平等不仅是道德要求,而且是制度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
二、合作化运动中的问题
2.1官僚主义与命令主义
合作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开始浮现:基层干部在工作中的命令主义作风。1965年内部印行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逐条阐明了农业合作化的具体政策,划分了农村各阶级阶层对合作化的不同态度,但在加速推进的浪潮中,这些原则性的文件常常被基层干部简化为一句冷冰冰的口号——“不加入合作社就是反对社会主义”。政策指导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坍塌为一种僵化的政治判断。
1956年11月,中共河北省委在报送给中共中央的《关于农村干部强迫命令作风的报告》中坦率承认:“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基层干部在工作中的强迫命令作风是日益发展的一种趋势。”“基层中干部工作中命令主义,不但是大量的,而且情况也是严重的,有的已经发展到违法乱纪的地步。”报告列举的情况令人警醒:许多农业社干部在工作中不同群众商量,不听群众意见,多是少数人或个人作主,甚至发展到独断专行,对于群众的意见任意扣上“落后”“反动”“破坏合作社”的帽子。高阳县耿庄乡因受水灾,社干部便擅自举办所谓“落后分子训练班”,受训社员达100多人。昌黎县刘台庄乡农业社为动员社员投资,一夜不让社员回家睡觉,有的干部甚至说:“不缴不行,没有钱卖人也得缴”。
命令主义不是某些基层干部的“道德缺陷”,而是这一体制在高速运转时产生的结构性后果。当合作社的数量和入社率成为考核基层干部的唯一指标时,“完成指标”本身就成了唯一的目标,“自愿互利”原则在实践中被悬置。合作社数量的统计报表高歌猛进,但农民的心理抵触也在悄然积聚。用马克思的理论术语来表述,这就是“异化”——本应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社组织,在某些地方变成了凌驾于农民之上的支配力量。罗平汉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史》中概括道:“在农业合作化的实践中,绝大多数干部都存在着宁‘左’勿右的思想。因此,在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了严重的侵害农民权益、急躁冒进的‘左’的倾向。”
2.2侵犯中农利益的左倾偏差
在合作化推进的过程中,中农——土改后农村中最稳定的社会阶层——成为政策执行冲突的焦点。1956年10月,中共中央在批转福建省委《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时指出:“对于凡在目前不愿入社的富裕中农,即新老中农中间的上中农,则不要勉强拉入。目前许多地方发生强迫富裕中农入社,目的在打他们的耕畜农具的主意(作价过低,还期过长),实际上侵犯他们的利益,违反了‘巩固地团结中农’的原则。而这个马克思主义的原则,我们有些同志似乎忘记了。”
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也承认:“在有些地方,他们在工作中犯了一些错误,例如:一方面排斥贫农入社,不照顾贫农的困难;另一方面又强迫富裕中农入社,侵犯他们的利益。这些都应该向他们去进行教育,加以纠正。”
这一左倾偏差的经济学根源在于:合作社的资产积累,在快速推进的语境中需要快速的物质基础。中农的耕畜、农具、资金储备,成为这一积累过程最便捷的“现成资源”。将中农的私有财产以“低价作价、长期还期”的方式归公,本质上是基层干部用“剥夺者”的逻辑来替代“组织者”的逻辑——这一偏差在政治表述中被包装为“社会主义的热情”,但在经济事实上,它伤害了合作化运动中本应成为团结对象的社会阶层。这一偏差的代价是沉重的——一些中农对合作社产生了长期的抵触情绪,在随后的合作化高潮中,这种抵触情绪在部分地区演变为消极怠工、减少投资、甚至暗中抵制合作社分配的隐性对抗行为。它侵蚀了合作化运动的群众基础,使一个本应依靠农民自愿参与的制度转型,打上了强制的烙印。
2.3干群关系的紧张与1956—1957年“闹社闹粮”事件
高速推进累积的矛盾,在1956年底至1957年春集中爆发为部分地区农民“闹退社”“闹粮”的事件。据罗平汉的研究,此期的“退社风潮”并非个别现象,而是在河北、浙江、广东、江苏等地都有相当程度的蔓延。
矛盾的焦点集中在分配制度、干部作风和经营自主权等根本性的问题上。河北省委的报告揭示了合作社管理中的诸多弊端:片面强调集体利益,不顾社员个人利益,限制社员活动自由。许多社忽视或限制社员搞副业,又不准社员预支或借款,社员打油买菜的钱都没有,不少社员说:“农业社这种优越性实在受不了”。任意克扣社员工分、罚劳动日、停止劳动、冻结存款的现象相当普遍。南皮县大庄乡规定,偷一个玉米罚10个工分,有一个社员偷了180个玉米,被罚了1800分——他劳动一年挣了1700分,不但全被罚光,反而欠了社里100个工分。这种近乎荒唐的惩罚力度,折射出基层干部在面对合作社内部管理矛盾时的粗暴和无能,也预示了合作社治理结构中权力制衡机制的严重缺失。合作社理事长们既是管理者又是裁判员,当他们对社员的约束失去制约时,个人的管理自主权就会异化为不受监督的支配权。
社员对合作社的消极抵制蔓延开来之后,导致农业社生产效率急剧下降,部分地区出现了出工不出力的“磨洋工”现象。合作社在统一经营的框架下,难以解决劳动质量与报酬挂钩的考核精度问题。这一矛盾在1956年秋收时集中暴露,成为引发更大规模不满情绪的导火索。
针对这些问题,中央在1956年下半年至1957年进行了政策调整。中共中央要求在合作社中实行“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并推行“包干制”,试图通过管理制度的细化来化解分配矛盾。同时,1957年在全国农村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大辩论”的形式批判富裕中农的“资本主义思想”。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退社风潮的蔓延,但也使合作化运动中的问题从“经济治理的争论”升格为“政治立场的检验”,进一步压缩了讨论和调整的空间。
2.4成因分析:高速推进、缺乏民主监督与政策执行扭曲
合作化运动中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多层次成因。
一重成因来自进程本身。1955年7月后合作化运动骤然加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的过渡远快于原计划。相当多的初级社还来不及巩固,就匆匆忙忙地转为高级社,甚至还有未经初级社阶段而直接由互助组进入高级社的情况,再加上经营管理、干部作风等方面的问题,由此引发了1956年底至1957年春部分地区农民闹退社闹粮食的事件。原计划用15年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一年半内冲刺完成。制度建设需要时间,制度磨合需要时间,干部培养需要时间——时间被压缩之后,人与制度的磨合就退化为对上级意志的机械服从。
二重成因来自体制本身的结构性缺陷。在缺乏有效民主监督的情况下,合作社干部的权力缺乏制衡。合作社的重大事务本应由社员讨论决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合作社由少数干部说了算,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这些写在章程里的制度安排往往流于形式。当干部的行为脱离社员监督时,命令主义、强迫命令就有了肥沃的生长土壤。
三重成因来自工业化积累的压力。国家工业化的紧迫任务,要求农业生产在短期内提供更多的粮食和资金。这种压力层层传导到基层,最终转化为基层干部拼命完成指标的强大动力。指标压力之下,“自愿互利”原则往往让位于“指标完成”政治。“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指标加压,执行变形”,这条官僚体制中的传导链条,是合作化运动中命令主义产生的体制根源。
四重成因来自集体制下产权关系的模糊化。在初级社阶段,土地入股、土地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制度设计保持了私有产权的激励作用,农民对合作社经营成果的关切程度较高。但在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实行完全的按劳分配之后,农民的生产成果与个人劳动之间的关联度较初级社时期有所下降。这种产权上的“虚置”效应,使部分社员在集体劳动中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干活大呼隆,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固然是个别夸张,但它折射出的是一种制度层面的真实困境——当一个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在集体中被高度平均化地分配给其他成员时,他个人增加劳动强度的激励就会衰减。这种张力在合作化后期逐渐累积,并成为下一阶段——人民公社化时期——所要面对的一个核心制度难题。罗平汉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史》中指出,随着高级社的普遍建立,“公有化程度过高,规模过大,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这一判断精准地揭示了问题的结构性根源,也为第四章分析人民公社化时期“一平二调”“共产风”的持续深化提供了逻辑起点。
三、成就与问题交织的深层逻辑
合作化运动的成就与问题并非各自孤立,而是根植于同一种制度机制和历史语境之中。理解这种交织的内在逻辑,是科学评价合作化运动的前提。
第一,集体组织既是成就的载体,也是问题的温床。 集体组织能够大规模动员劳动力,这是水利建设成就的条件;但也正是集体组织中权力向上集中、缺乏民主监督,使命令主义和强迫命令屡禁不止。组织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成为生产力释放的制度通道的同时,也为权力异化提供了制度空间。
第二,国家意志的双重角色。 党和国家推进合作化,有阻止阶级分化、服务工业化等正当理由;但在加速推进中,国家意志的过度强力介入,使“自愿”原则在实践中被侵蚀。党和国家既是新制度的建设者,也是加速过程中诸多问题的压力来源。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国家意志,而在于国家意志的执行机制如何能够同时包含自下而上的反馈通道和有效的纠偏机制。
第三,生产力的制约作用。 马克思说“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这句话包含了两个方向:当生产关系落后于生产力时,变革是必要的;当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时,过快的变革同样会遭到“生产力暴动”的报复。合作化方向正确、任务必要,但加速超出了当时农民的心理承受力和农业的物质装备水平。这种“生产力上限”,是理解合作化中出现问题的根本制约因素。
第四,合作化的成就也在后续的改革年代被部分消耗。 1978年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合作化时期建立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迅速瓦解。水利设施的“无人维护”成为改革初期农村的普遍现象,社队企业在1984年改制为乡镇企业后逐步走向私有化,而合作化遏制的阶级分化——土地流转、资本下乡、新富农与贫农的重新分化——在1980年代以后又以新的形态卷土重来。这意味着,合作化的历史遗产不仅是它实现了什么,而且是它在被瓦解之后留下了哪些无法被替代的制度功能。这一视角,将贯穿本书后续章节的核心批判逻辑——改革不是对合作化的简单否定,而是一种生产关系上的倒退,其长期后果正是合作化当初所要阻止的那些趋势的重演。
四、合作化运动的地位与意义
尽管存在诸多问题,农业合作化运动作为中国农村从个体经济迈向集体经济的第一次大规模制度转型,其历史意义不容低估。
从产权制度的演变来看,合作化完成了中国农村数千年来最彻底的一次所有制变革。小农私有制在这一时期被正式终结,取而代之的是集体所有制。这一变革的意义,可以与两千多年前“废井田、开阡陌”的商鞅变法放在同一历史尺度上去衡量。从制度绩效来看,从互助组到初级社时期,由于农地产权关系清晰、农民主体地位获得应有的尊重,农业生产绩效良好;高级化实现以后,农地产权关系发生根本转变,由于产权激励属性不明显以及农民主体性受到一定的抑制,农业生产绩效也随之波动。1955年夏秋前的合作化运动,由于遵循了“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办社方针,成效比较显著;此后,随着中央关于“小脚女人”批判运动的升级,合作化呈现出加速追赶的态势,并于1956年初和年底分别实现了农业合作社的初级化与高级化,从而在极短时间内迅速完成了预定目标。这一成就与代价交织的双重遗产,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卓越成果,也是后世反思生产关系变革速度时必须严肃面对的历史经验。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审视,合作化既是一部值得书写的成就史,也是一部值得反思的经验史。它完成了中国农村的制度飞跃,但也留下了命令主义的沉痛教训。正如毛泽东1955年春发出的那句警告——“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否则生产力会起来暴动”——这不仅是对合作化运动本身的提醒,也是对整个农村变革史的深远警示。
第四节 合作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农业合作化运动在短短数年内完成了中国农村数千年来最深刻的生产关系变革。这场变革究竟应当如何评价?它是一段值得骄傲的历史,还是一段应当反思的弯路?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审视,我们会发现:合作化的方向和目标